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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登记手续

服务对象:需要办理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联系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地经办机构

1、须带材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病历原件。

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三级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盖章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到本中心窗口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2)业务管理员审核上述材料后,刷卡登记,并打印登记凭证给参保人员。

3、办理窗口:15号。

4、注意事项:

(1)转诊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杭州)。转入医院必须是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转诊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3)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须于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4)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15天内应及时申请报销。转外地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如何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手续

服务对象: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人员 联系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地经办机构

1、须带材料:居住地户口本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的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到窗口领取《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驻外)人员申请表》;

(2)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后经单位盖章、居住地社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到本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业务管理员审核后刷卡登记、并打印登记凭证盖章后给参保人员。

3、办理窗口:15号

4、注意事项:

(1)异地居住(安置)条件:因公需驻外地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2-3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未建立医保的选择乡镇以上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3)异地安置人员如需变更定点医院,须在每年1月1日-3月31日之间申请办理;

(4)如需转回本地,须到本中心填写《异地安置(驻外)注销表》; (5)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15天内及时申请报销。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

门诊统筹医疗参保指南

一、参保对象

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1、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2、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参保携带资料

1、用人单位:

须带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盖有单位公章的《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

须带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2)在职职工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3)2010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需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按月缴纳。

(2)2010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 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

70 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 年的,按20 年计算。

(3)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医疗证历领取:

1、用人单位:

申报后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2、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后凭申报表或缴费单、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近期2寸彩照一张直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五、享受待遇的时间

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六、待遇享受: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记帐,从个人账户支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剩余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个人帐户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建。

(2)设立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

(3)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自负。(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累计自负部分)。 (4)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含)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

①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50%; ②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急救车内抢救的,个人自负40%;

③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个人自负30%;

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20%。 (5)年度内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转外就医

1、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到外地诊治的,须由门诊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2、转诊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和杭州的三级定点医院。

3、转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如需转第二家,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八、异地安置就医

常驻外地工作或者退休异地安置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选择3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住院相同,同时须注明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医疗费用回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哪些费用不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非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十、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人、证、卡必须相符。

★所有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医保基金才予支付。

★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部分,也必须刷社会保障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才可以累计计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联系地点、电话: 市本级:

申报缴费: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黎明西路307弄12号)。0577-88861157 0577-88861161

就医管理: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黎明西路307弄18号)。0577-88861163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指南

■怎样办理出入院手续?

1.办理入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持住院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登记处登记,刷卡办理入院手续。

2.须预缴押金。预缴押金的多少,由医院根据病情确定。参保人员住院,有一部分费用应由个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按规定在入院时预付押金,出院时结算,多退少补。住院期间预付押金不够时,患者应及时补缴。

3.

办理出院。参保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院按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出示社保卡,向医院付清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即可出院。

■出院时最多可带多少天药量?

1.

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

2.

患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透与腹透等十二种慢性病、老年病可放宽至一个月。

■参保人员用药、检查、治疗有何规定?

1.>与《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准入管理,其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分“甲类”和“乙类”。使用“甲类”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使用“乙类”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未列入以上“二目录”规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的限制。

3.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应用,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的支付有哪些限定?

1.药品品种限定:> “备注”栏标明“限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辅助用药”的药品。

2.辅助用药数量限定: 原则上西药和中成药各不超过1个。 3.辅助用药适用时间限定:放疗或化疗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 4.疗程限定: ⑴ 一个放疗或化疗过程可以支付一个疗程的辅助用药;口服化疗一个结算年度按

一次化疗计算。

⑵一个疗程不超过30天;

⑶限定支付另有疗程规定的,服从疗程规定;

■怎样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1.需办理备案的内容:1)康复治疗; 2)药品:α-干扰素、聚肌胞、胸腺肽、乌体林斯、金葡液;

2.办理程序:主管医生开具《审批单》,经科主任签字,先到医院医保审批窗口审批盖章,再由参保人员携带《审批单》、社会保险卡,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方可进行治疗。 3.

审批单上应注明放、化疗与康复治疗起止时间,以及药品的用法、用量。

■社保卡损坏或遗失后怎么办?

1.应及时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

2.

办理挂失后,即可申请补卡,凭本人身份证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3.

办理挂失后找到社保卡,还未补卡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及原社保卡,及时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

4.

参保人员在补(换)社保卡期间急需住院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单,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立即办理补(换)卡。

■什么情况下,才可异地转诊?怎样办理?

1.

转诊条件:1)经多次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杂症;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转诊。

2.

转诊原则。遵循转上不转下原则(主要为上海、杭州),转入医院必须要国内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3.办理程序:参保人员需转外地诊治的,须由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或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定点医院的主诊医生填写《转诊介绍信》,经科主任签字,医院盖章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地治疗。 4.

报销规定: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15日内,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转诊登记凭证、身份证、原始病历、出院小结、有效住院收据及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到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如何申请特殊病种、公务员慢性疾病?该注意些什么?

1.特殊病种、慢性疾病范围:见后。

2.申请程序: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者,需携带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核准后,然后带社保卡、身份证、特殊病种核准单与近期2寸相片1张,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或《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专用病历》。

3.参保人员只能在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医院门诊。 4.

报销范围:限于与核准的疾病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5.

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透患者可直接办理家庭病床。

■每日清单与发票上的“自费”、“自理”、“自负”三名词的实际含义是什么?

1.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2.自理: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先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3.自负:指职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帐户 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即医疗救助)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住院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诊; 2.

不得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诊;

3.

不得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

4.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通知出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哪些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

未经社保部门批准到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和转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其自理;

2.

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3.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4.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6.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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