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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

邮寄物、快件的检验检疫(了解掌握)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

一、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范围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二、检验检疫地点

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人工巡查、X光机查验、检疫犬搜嗅的综合查验模式

三、检疫审批和许可

1、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限期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2、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必须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3、携带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四、申报时应提供的单据

1、携带上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4、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

5、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申报时,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入/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验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3、(1)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予以放行;

(2)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4、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外)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检疫物进境。

5、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需进行预防免疫的动物,须提供市级以上的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

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

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的管理规定》。

一、检疫申报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

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二、入境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2、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委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理负责。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检验检疫机构缴纳。

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扣留。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出境:不同国家对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入境有不同的检疫要求。一般情况下,伴侣动物只要在免疫的有效期限内,并经过一定期限的隔离检疫后临床检查健康均可入境。但是有些国家的要求非常苛刻,比如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至韩国,除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提供伴侣动物的姓名、年龄、品种、性别、特征等的中英文描述资料。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至日本的,要求安装电子身份芯片,并且在安装芯片后至少接种2次以上的狂犬病疫苗(灭活苗),同时指定实验室进行狂犬病病毒中和试验检测抗体,然后就可以申请进境动物检疫许可,经过出境前的临床检查和驱虫处理就可以出境了。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到法国等欧盟国家的难度更大,需首先抽取血清到欧盟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狂犬病抗体水平检测,抗体水平达到欧盟国家的标准后才允许入境,需将血清邮寄到国外欧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抗体水平检测。)

第三节邮寄物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

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

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

4、通过邮政渠道运递并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

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

3、进境动植物产品邮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三、入境检疫

(一)检验规定

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作进一步检疫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封存,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后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邮局通知收件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4、快递邮寄物检疫手续。

5、对受理报检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2、证单不全的;

3、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4、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四、出境检疫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1、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2、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3、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根据进口方要求,可出具有关证书。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节 出入境快件

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一、下列出入境快件应实施检验检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简单的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要求:

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二)应提供的单证

1、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5、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1、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11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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