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证明
税务机关:
兹因分包方烟台东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分包)我单位;“潍坊寒亭街道办事处科技孵化产业园一期”工程,按合同规定,本单位同意付给工程款53309.66元,大写伍万叁仟叁佰零玖元陆角陆分。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此证明仅用于开发票使用,不作为付款及欠款依据。
请税务机关协助办理事宜,开具统一发票。
付款单位(公章):
2017年 5月 3日
《付款证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