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存根)
证明No:
曹忠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顾筱君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曹忠 同志,性别 男,1968 年 6 月出生,年月参加
工作,工种(职务)保安员,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
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2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年月缴至2011年12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11 年12月 23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存根)
证明No:
李枝荣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顾筱君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李枝荣 同志,性别 男,1961 年 1 月出生,年月参加
工作,工种(职务)保安员,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
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3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年月缴至2011年12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11 年12月 23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证明No:吕国祯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顾筱君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吕国祯 同志,性别 男,1963 年 5 月出生,2008 年3月参加工作,工种(职务)保安员,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3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 2008年3月缴至2011年12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2011 年12月 23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证明No:吕国祯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顾筱君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吕国祯 同志,性别 男,1963 年 5 月出生,2008 年3月参加工作,工种(职务)保安员,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3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 2008年3月缴至2011年12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2011 年12月 23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证明No:顾筱君 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顾筱君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顾筱君 同志,性别 女,1972 年 11 月出生,1995 年1月参加工作,工种(职务)社保专员,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6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合同到期不续签,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 1995.1缴至2002.12;2003.1至2005.11;2005.12至2006.1;2011.3至2011.5;2011.6至2011.12)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2011 年12月 23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存根)
证明No:
余明佳同志,因为于2012年1 月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No:
余明佳 同志,性别 男,1982 年 6 月出生,2006 年3月参
加工作,工种(职务)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群众,是(否)
为下岗转失业,于 2011年1 月 1日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 2012年 1 月 1 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费从2007.8-2009.10、2009.11-2010.
7、2011.1-2011.12)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11 年12月 28 日 备注:符合申领条件的凭此证明在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登记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