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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开农牧 [2012]29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农牧业局 《 2012年开鲁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的安排, 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市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和开鲁县农牧业局 2012年农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 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 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力 度,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规范整顿全县农资市场,达到农资经营户组建经营档案 率达到 85%以上,全年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 劣农资违法行为。突出抓好重点市场、重点季节、重点环节 的查处工作, 严把市场准入关和生产、流通、使用三个关口, 对规模较大的农资批发市场坚持长期监管,对各乡镇小经营 门市进行拦网式检查,力争在本年度彻底取缔无照、无证、无标识生产经营单位, 使各类违法案件年度结案率达到 95% 以上。 (一种子市场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要求,落实 种子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率达到 100% 。

2、按照《种子法》要求,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种子标签和经营档案为突破 口,重点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标签,伪造、涂改 标签,或者其

标注的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进口种子必须有 中文标识、检疫证;重点查处未经审定品种;无包装及流动 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3、种子品种实行入市登记制度,全县所有的种子经营 户店内所经营的品种必须到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进行登记。 。

4、以会议下发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经营户首先进行自检, 自检经营店内是否具备三证一照(即品种审认定证书、品种 生产许可证书和种子检疫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品种的四 项常规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加强质量监督,保证种子质量,严厉打击质量不合 格和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二农药市场

1、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要求,以高剧 毒农药和杀鼠剂为重点,严厉查处含有五种有机磷的复配农

药及高剧毒农药,确保农民用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继 续做好杀鼠剂经营核准网点的管理工作,抓好毒鼠强的清查 收缴,确保无恶性中毒事故发生。

2、继续落实农药上市准入制度、质量承诺制度、销售 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3、农药品种实行入市登记制度,全县所有的农药经营 户店内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必须到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进行登记。

4、加强农药标签的查处力度,确保农药质量, 3-5月份 进行标签抽查工作,重点查处除草剂、种衣剂, 6-7月份重 点查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常规农药产品、以肥代药的生 长调节剂进行重点查处,并对限用农药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 查,从源头上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确保农产品质 量安全。

5、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农药行为。

(三肥料市场

有下列情形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检查生产企业产品是否取得 登记,有无假冒伪造登记证行为,有效成份含量与批准登记 的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转让登记证现象,是否附有标签,有 无擅自修改标签行为等。检查经营门市,把好进货销售关, 以复混肥、叶面肥、微肥为重点,以登记证号、产品标识和

使用说明为主要内容,重点查处未取得或假冒、伪造肥料登 记证和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合格证,查处以次冲好,有 效成份含量不足等违法行为。

(四饲料市场

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 活动,按照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饲料监管 能力建设,对于饲料市场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日常监管,建立 日常监管制度,全面整顿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中的不法行为, 规范市场秩序。

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 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以 及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一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于 2012年 6月底前必 须进行年检和年度备案,凡获证满 5年的饲料生产企业重新 登记,换发新证。在年检和登记备案中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 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的,饲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限 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相关程序,注销其证号, 并予以公布。在年检和年度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和质量安全等问题, 县饲料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并请市饲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凡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或取得批准文号满五 年或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两年未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重

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手续。检查饲料经营单位所经营的 产品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是否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 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如发现无上述产品将按 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 罚。

(三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不具 备相应条件和没有到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在 2012年 6月底之前整改, 到期整改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取 消其经营资格。

(四 严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户生产、经销、使用的蛋白饲料、自配料、动物源性饲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 似物;严查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 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一经发现将按照新《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企业经销已经过期的饲料及饲 料添加剂,如经发现应当场销毁,并按照新《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检查饲料的外包装,主要检查饲料饲料标签是否 符合国家饲料标签的要求,标示的内容是否全面,一经发现 将按照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专项整治在过程中强化饲料执法,要彻底清理饲料市 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 0475—6218089)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 的饲料质量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 迁就。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时间总体安排 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牧业违法行为,按照自 治区、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系列执法专项整 治活动。

1、全年对我县的所有乳品收购站的乳品收购、运输及 销售进行全程监督。

2、1-5 月份,开展以种子、肥料、种衣剂、除草剂为主 的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3、5-7 月份,开展以农药、卫生杀虫剂、农畜产品安全 为主的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4、7-10 月份,开展以饲料、饲料添加

剂为主的执法专 项整治活动。

5、11-12 月份,对经营人员进行年度培训及年度工作总 结等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1、继续深入宣传农业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强 大攻势。利用电视广播、集日咨询、阳光投诉、下乡检查等 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在农资产品集散地、经营场所以及集

中居住地设立宣传栏,普及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 自我保护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建立经营人员自我约束机制 对经营人员进行年度培训。为提高农资经营人员的业务 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开展集中培训,使农资经营人员对农 业法律法规有关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做到知法、守法,推 进农资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 和充实农业执法队伍,加强法律法规及专 业知识培训, 真正建立一支作风硬、素质高的农资打假队伍, 提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五、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加强与农牧业局和其它各成员单位 的联系与合作,坚持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认真 履行好职责, 形成监管合力, 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和护农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执法要准、狠、硬,把一些大案、要案通过 媒体曝光,切实起到震慑的作用,使我县的农资市场健康稳 定,有序的发展。 开鲁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 0 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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