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力多矿山涉爆人员安全责任保证书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创建和谐稳定环境,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特签定本责任书。
1.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2.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封闭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爆破器材申领、运输、使用、清退、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防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不被盗、不被移作它用。
5.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混装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7.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岀入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
9.爆破器材发放要由原爆破员、安全员人员“谁领用”“谁负责”。
10.仓库里所有库存爆破器材只能坚持用一周天时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1.一张爆破员卡全天24小时内刷雷管不可超过200发,炸药不可超过300公斤。
12.爆破员、安全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领取火工品,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爆破后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哑炮,及时填写爆破器材现场使用“爆破物品使用日志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返库。不得擅自截留、私藏、挪用、转让、买卖爆破器材,违者将扣除当月工资或按照民爆物品管理办法给予严令出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3.运输爆破器材要由原爆破员、安全员人员负责押运。
14.物品包装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15.装载爆破器材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无关人员(除押运员外)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物品。
16.车况必须良好,不得超载、超速行使。
17.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在所有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18.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
19.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一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 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一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20.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购买、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21.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2.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从事人员指导、监查、监督、检查。
23.工作中如自身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自愿接受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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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新疆克力多铁矿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