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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营造

一、法官通道

1、审判方法

(1)皋陶的神明裁判方法

皋陶,姓偃,名大业,字庭坚,尧舜禹时山东曲阜偃地人氏。皋公可谓中国法官之始袓。舜在位时,“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又载“皋陶作士以理民”(《史记·卷二夏本纪》)。因其最贤,禹在位举皋陶荐之天,欲授政于皋,惜皋陶早卒(参见《史记?卷二夏本纪》)。传说皋陶为士(大法官)时,养一叫“獬豸”的神兽,该神兽头长一个犄角,又名“独角兽”。据《异物志》载,该神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见人论则咋(咬)不正者”。皋陶让神兽参与审判,触不直者,然后按神兽意志,正平天下罪恶,民各伏得其实。此乃皋公的神兽裁判法,又称“神明裁判”。皋公的神兽裁判法,系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出现第一种裁判方法,在中国乃至东南亚影响极其深远,而“獬豸”神兽亦成为中国法律公平正义之象征。

(2)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为大、小司寇。他们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参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3)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鲁国昌平乡陬邑(今曲阜)人氏,曾任鲁国大司寇。孔子周游列国讲学,不得志推行其政见,后回鲁著书立说,删诗书,定礼乐,因史作《春秋》,以当王法。其为人,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可谓为至圣(参见《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论语》等典籍)。 孔子除其创立儒家学说外,在司法裁判思想上提出了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具体裁判案件,施行刑罚时,应仁恕,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子路》)。

(4)李悝战时“射讼”裁判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撰写者李悝,是法家的创始人,曾为魏文侯变法“撰次诸国法”。他在审判方法上也有杰出的建树。当李氏为上地之守时,下令“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也就是在审理争议纠纷案件时,以射箭定胜负。“射讼”令下,民众惟恐在诉讼中吃亏,无不积极练习射箭。不久魏秦战争爆发,魏国大败秦军,因为魏人不分男女老少,都练就成百步穿杨的射技。

(5)董仲舒“春秋决狱”裁判法

董仲舒是西汉大儒,他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春秋》的经学义理为其作基础解释,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迳用经义来裁决,此即著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至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中的要旨是: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此裁判方法经其弟子吕步舒等倡行,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后,历久不衰。

(6)狄仁杰的“断狱如流”(速裁)裁判方法

狄仁杰,字怀英,唐朝并州太原人氏。狄氏为儿时,不闻门外事,坚坐读书。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在位期间,曾长期作司法官,后位至三公,名重一时。而狄氏所荐进者,若张柬之、桓彦范、敬晖、姚崇等,皆为中兴名臣。时人评曰:“狄公之贤,北斗以南,一人而已”(《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

唐高宗仪凤年间,狄氏“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又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可见狄氏在不到一年内,审结长久未结的疑难积案一万七千件,并且没有一件冤案。以正常办公时间计,他一天最起码应审理裁决四十多件滞案,创造了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记录,可谓“断狱如流”的真正速裁高手。狄氏精通法律,讲究策略,重实际,体恤民情,善断滞狱,效率惊人,据说其耳中中听讼,口中发落,手中批复,而无一差错。由此观之,狄氏的裁判方法,可谓真正的“断狱如流”速裁方法。

(7)徐有功“缜察明讼”裁判法

徐有功。唐代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敢于严格守法。犯言直谏,用法宽恕,听讼唯明,常在破绽处求得案件真相。他为官之时,正值武周时期,上有武后作乱,下有酷吏网罗,执法守正彼为不易。徐有功执政大案六七百件,救活人命数以万计。他因而得罪酷吏,奸臣陷害,三次被控死罪,三次被赦,两次被罢官又两次复出,被当时人誉为“自古无有”的好官。

(8)包拯“铁腕”裁判法

包拯做官以断狱英明刚直而著称于世。知庐州时,执法不避亲党。在开封时,开官府正门,使讼者得以直至堂前自诉曲直,杜绝奸吏,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后世则把他当做清官的化身“包青天”。在民间信仰中,包公是阴间的审判官之一。他主张务徳慎刑,明正赏罚。

(9)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氏。宋公为司法官数十年,处理狱讼,特别重视实证检验,从不轻信诉讼当事人陈言、口供。宋公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

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洗冤集录》开篇之言)。他还提出司法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检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检验原则,对疑难狱讼,须充分调查取证,经深思熟虑后才能裁决。由于宋公采取科学实证的裁判方法论,其一生裁断疑狱无数,而无冤诉,名重朝野,被视为“神人”。宋公善于总结审判经验,勤于钻研疑难问题,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详加以整理、核定,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著成《洗冤集录》这部中国乃至世界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及裁判方法论名著

(10)海瑞的“救弊”裁判方法

海瑞,字汝贤,明朝广东琼山人氏。海公在任期间,一反中国官员“厌讼”传统,提出司法官应积极受理民间诉讼:“凡争斗户婚,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不能执我严法,使诬者惧之不来,乃并实者弃之,使含冤之人不得伸雪,可以为民父母哉!惰者不肯受理,懦者不能执法,其事均不可通。为此再晓谕,今后凡民间小讼,州县官俱要一一与之问理”(《海瑞集? 示府县状不受理》,中华书局1987年版)。海公在提出积极受理民间诉讼的同时,提出其著名司法裁判原则与路径:“疑狱……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其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海瑞集·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87年版)至此海公救弊裁判方法跃然纸上。因为当其时,乡宦、富家为富为仁,兼并土地、侵占田产、欺凌小民,无所不为,故海公在审理案件时屈富、乡宦,以维护小民的利益,以救时弊。

(11)况钟循环断案法

况钟,明代著名行政官,为官理事,纤悉周密;兴利除害,不遗余力。以致“锄豪强,植良善,民奉之若神”。尤其注意清理冤狱,为民伸冤。他排了一个日程表,每天勘问一个县的案,周而复始,从不间断,持之以恒,产生了法的长效震慑力。在刚到苏州上任的八个月中,就清理了1500多件案子。经他审理过的案子,无论大小,都能做到百姓不叫冤枉,士豪不敢再为非作歹。

(12)马锡五的巡回“亲民”裁判方法

马锡五(1899-1962),陕西志丹县人氏,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历任要职。1943年任民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被选任地区高等法院院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公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经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典型者有:(1)华池县封捧婚姻上诉案;(2)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害命”案;(3)调解合水县丁、丑两姓土地争议案;(4)王治宽侵占王统一场院地基案;(5)延安县杨兆云行政诉讼案;(6)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参见张希坡著:《马锡五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马公以社会公仆身份,通过巡回审判,不拘形式,不管早晚,不论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裁决案件。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裁判案件的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法”,而马公本人在陕区享有“马青天”之誉。“马锡五审判方法”在当时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法理人情,经边区政府推介,在边区及以后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中产生极大的影响。

(13)宋鱼水的“胜败皆服”裁判方法

宋鱼水法官为新时代的先锋,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冠今绝古,独步天下;她的裁判经验与方法的宣传报道影响之大,前所没有,震古烁今,实为中国法官之殊荣。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数风流人物,还须看今朝!”为法官者自应寻求最佳裁判方法,追求那胜败皆服、息诉无讼之理想境界。宋法官在中国首次提出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同凡响,值得每一个法官深入研讨。因宋氏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笔者之力所能表述其万一,为忠实其法,敬请诸君参详其亲身演讲录及相关司法媒介报道。

(14)李红星工作法

“李红星工作法”是李红星在自身工作中,充分吸收海淀法院长期形成的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化解经验,逐步形成的一套“高效、高质、高化解程度”的办案方式。该工作法具有“三高三少”的特点,即工作效率高加班少,调解率高上诉少,结案数高投诉少,其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三解七化”,即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围绕解疑虑、解纠纷、解心结的“三解”目标,推行调解过程前置化、法律规则常识化、利害关系明晰化、案件审理溯源化、诉讼能力均衡化、冲突分歧缩小化、事务管理精细化的“七化”举措。

(15)王永涛"四三三四"调解法

来自红色沂蒙的全国优秀法官王永涛"四三三四"调解法就是:将调解贯穿"四个环节",即庭前做引导自行调,庭审抓症结重点调,庭后找时机跟踪调,结合判后答疑再次调;抓住"三个节点",即找准"利益平衡点",把握"感情契合点",寻求"化解突破点";针对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情法交融的"三种类型";把握与多元调解、风土人情、法制教育、及时判决"四个结合"。17年来,王永涛审理各类民

商事案4500余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越级上访、无一重大改判,连续多年每年办案500余起,最多时年办案700余起,最多一天调处七八起纠纷,案件调撤率在70%以上。

(16)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

在长期的少年审判实践中,詹红荔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少年审判规律的“三三九不”工作法,即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庭中的“三个不轻易”、庭后的“三个不松手”,紧密结合少年审判工作实际,环环相扣,形成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完整链条,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个不开庭”,指的是对案件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三个不轻易”,指的是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三个不松手”,指的是入监后延伸帮教不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詹红荔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新 模式,推动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使该区少年犯罪案件由建庭当年的57件,下降到去年18件,判处非监禁刑的680人中,重新犯罪率不到0.3%。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无论分内分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无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的庄重承诺,集中体现了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忠诚于党、牢记使命的崇高品质,以人为本、全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清正廉洁、健康向上的高尚情操,被人们称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党员、好法官。

(17)顾雪红“调解六法”

顾雪红,全国优秀法官,“调解六法”的创始人。顾雪红首创的“调解六法”即当事人因为纠纷往往带着怨气而来,顾雪红能够充分理解并尊重他们,用平和的态度、平实的语言、平等的立场,与他们进行心贴心的交流,让他们感到法官就像是亲人在为他们解难题,当事人无心理防线是“沟通渗透法”的前提。而“听诊把脉法”需要倾听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起因、纠纷细节的陈述,有时甚至从双方的相互指责或争执中,弄清双方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以及矛盾的焦点所在,从而确定下一步的调解方向。 “折中和解法”需要法官充分营造和解氛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张可以接近的案件,让双方不纠缠是非恩怨,引导他们互利包容、互相折中。 “多轮报价法”主要针对复杂的纠纷案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设法居中促和。尤其是对于有金钱给付的人损和借贷案件,采用“直接报价”、“多轮报价”的方法,当双方报价接近又不能达成一致时,再适时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建议,由于此时的建议水到渠成,往往一拍即合。对于那些数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官一针见血地奉劝被告长痛不如短痛,面对现实,接受离婚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从而心平气和地分手,各自开始新的生活,这就是“面对现实法”所起到的作用。而矛盾一般仍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法官将以双方美好的过去及子女健康成长等角度为切入点,用“亲情疗伤法”修复失和的夫妻关系。

(18)陈燕萍“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

陈燕萍,第11届全国人大代表,2011年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陈燕萍同志对人民有着厚重质朴的情感,心中时刻装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信念,始终把对党和人民的爱铸就在平凡的审判事业中。陈燕萍把自己的办案方法,总结为“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 她自学心理学,喜欢察言观色,善于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来的不同心理状态和神情变化。她说自己连当事人脸红、气粗等细微变化都非常在意。 她办理的案子,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案子,都要亲自到现场去看一看,这是她多年来给自己定的规矩,很多时候她会直接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或农家小院。 “有话慢慢说”——这是陈燕萍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她说当事人来到法庭往往难以理性对待,需要一个情感宣泄的过程,作为法官要有耐心,听当事人把话说完,通过倾听的过程建立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相信任。经常和陈燕萍打交道的季律师说,陈燕萍办案有一个秘诀,就是她的笑。笑脸相迎,是她多年来“攻心为上”的法宝。 “望、闻、问、切、笑”,说到底,就是用心去感知,用心去办案,掌握案件处置的主动权,争取案件的最终妥善解决,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9)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

邹碧华,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这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所谓“要件审判九步法”是指第一步 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 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 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 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 争点整理;第七步 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 事实认定;第九步 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2、中外法典

中国著名法典:

1、法经:《法经》——公元前5世纪,魏相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立法、司法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后世法律深受法经体系和内容的影响。

2、汉律:《汉律》——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和《秦律》基础上,除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新增户、兴、厮三篇,故称《九章律》。另外,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的《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制定了关于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有关朝贺的《朝律》六篇,四部法律攻击六十篇。至此,汉律规模大致确定。

3、晋律:《晋律》——晋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颁行,史称《秦始律》。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与律文一同颁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张杜律》。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篇首;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第一次将“准五服制罪”引入法典。《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在传统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4、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唐高宗时命长孙无忌等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鉴于当时在审判中对律文理解不

一、科考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下令对律文逐字逐句解释,经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立法技术达到高效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5、宋刑统:《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窦仪等人修订新法典。完成后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祥定刑统》。在具体编篡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事将有关赦、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部分类编附于后,使之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6、大明律:《大明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经过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的制定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完成《大明律》一改《唐律》的体例,共分30卷,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是传统社会后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刑法典,内容为清朝继承。

7、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乾隆即位之初命三泰为首重修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编辑,详细校订附例、在律文中增加小注,乾隆五年基本完成。这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调整现实社会关系,考虑民族特色的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末。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参议院审议,孙中山签署生效。1912年3月颁行。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实行责任内阁制,倡导自由平等的原则,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在废除不平等条约、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存在局限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外国著名法典: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汉谟拉比法典》)。由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060-前1955年)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法典包括序言和正文29条(传下来的只有23条)两大部分,没有结语,主要涉及政治、宗教和法律等方面。序言宣称,是神授予乌尔纳姆统治权力,乌尔纳姆在人世间的行为是按照神意,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乌尔纳姆法典》是部成熟的法律,苏美尔文明的法制体系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虽然如此,《乌尔纳姆法典》但仍然可视为人类文明史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2、汉穆拉比法典: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又被称为“石柱法”,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立法思想有:君权神授;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法律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强调法的神圣性、延续性和永恒性;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特色。

3、摩奴法典:又称《 摩奴法论》,是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系以摩奴法经为基础所修补之法典。法典内容驳杂,传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 2~6 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 7~9 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这部法典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印度历史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 。其影响远及缅甸、泰国、爪哇和巴厘等地。

4、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古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了法律十表,后因平民不满又制定了两表作为补充,合称《十二表法》。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设计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反应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过程,也体现了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它是罗马发展史上的里程牌,是古代奴隶制法中的重要文献。

5、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裁判官的“告示”、系统的法典编篡。其特点是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内容极其丰富;立法形式灵活简捷,符合实际;法治建设和法学家紧密结合;概念、原则、术语科学,规模宏大。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法律制度。

6、英国大宪章:13世纪以后,随着诸侯对农民统治地位的巩固,摆脱王权的要求也日渐强烈。1215年6月,国王被迫签订《大宪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特权。同时规定,任何自由公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有效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来被资产阶级作为反封建的武器列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

7、法国《人权宣言》:全称《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为基础,强调人权是自然的,人人是平等的,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利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有积极影响。

8、德国民法典:1990年《德国民法典》共分5编,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其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肯定“契约自由”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对世界影响深远。

9、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于1787年颁布,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制衡原则;限制政府权力原则。自其生效以来,至今仍然有效,修改程序极为严格,修改和完善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它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可批判性借鉴的实例。

10、苏联宪法:1936年12月,苏联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宪法》。它明确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人民选举;规定全体公民在国家生活一切方面一律平等。这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影响。

3、中外法学家 外国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 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他在《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中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3、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主要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法、自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4、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 , 1931——

)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5、格劳秀斯,H.Hugo Grotius(1583~1645)

17世纪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

6、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8、约翰·马歇尔(1755年~1835年)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1799年至1800年为美国众议员,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国务卿,1801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9、卡多佐(CawdoyoBenjaminnathan,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卡多佐强调说,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他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的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道德去努力”,这就是他倡导的社会学方法。 中国著名法学家

1、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汉族,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是战国时期一位极力主张实行变法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他在总结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和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作了全面的论述,为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他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社会重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定分”“立禁”法律起源论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

二、“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

三、“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值得一提的是,“以刑去刑”的主张。他提出:“重刑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商鞅的“以刑去刑”的主张,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依据,因此是虚伪的。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也反映出商鞅已经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商鞅从“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表明他已经初步接触到刑罚的公正价值的议

2、韩非,战国晚期韩国人(今河南新郑,新郑是郑韩故城),韩王室诸公子之一,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子 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 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 “重罚”。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难者》),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的论点。

3、李悝,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生,周安王七年(前395年)卒,战国时魏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

第一,提出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主张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对于那些国家没有贡献,完全依靠父祖辈的爵禄享有特权的人,剥夺其官职和俸禄,把这些官职和俸禄授予那些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因此改善了吏治,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旧贵族的特权。

第二,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政局等方面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提出了“尽地力”的“重农政策”,革除旧有的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提倡在一块土地上杂种各种粮食作物,要求农户在住宅周围栽树种桑,充分利用空闲地扩大农户农副业生产。增产者赏,减产者罚。事实上破坏了井田制。

第四,实行“平籴法”。提出一项设置“常平仓”的政策,在年成好的时候,政府以平价收购余粮食作为储备,使粮食价不至于暴跌;荒年时再以平价出售,保证粮价不至于暴涨。用这种方法限止商人的投机活动,保护农民利益。

第五,任用吴起改革军制,精选武士。创建了一支强大的军队——“武卒”,使得“秦兵不敢东向”。

4、沈家本,清末法学家。在资本主义文化东来,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热心研读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既删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又制订了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5、伍廷芳(1842~1922年),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号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回广州芳村定居,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1882年进入李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

6、江庸(1878—1960)字翊云、翼云,号澹翁,四川璧山人,近代法学家、社会活动家、民国政要、文化名人。1878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璧山县祖父衙内,及长入读致用书院(在渝中区临江路现市政协故址),与辛亥革命元老杨沧白(巴县人)等是同学。21岁入成都中西学堂学英文,后又经重庆去日本留学。清末任京师政法学堂总教习、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后,参加南北议和。民国成立后,历任大理院推事、高等审判厅厅长、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馆总裁、故宫博物院古物馆馆长等。1924年辞职,在北京从事律师业务,并任法律评论社社长、尚志学会会长、国立法政大学校长、私立朝阳大学校长等职。抗日战争爆发后,拒任伪职。后参加抗日爱国运动和反蒋民主运动。1949年1月与颜惠庆、章士钊等人赴北平和谈。同年9月应邀参加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委员、上海文史馆馆长等。

7、宋教仁(1882~1913),桃源县人,字遯初,号渔父。曾入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研究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

1899年与胡瑛、覃振、瞿方书、孙迪卿、田荆华等人由杨吉陔、陈犹龙主盟,加入会党组织 “富有山堂”。

1904年与黄兴等在长沙创立华兴会。 1905年加入同盟会。

1905年后创办《二十世纪之支那》、《民报》等刊物。 1906年,前往东北运动马匪,策划东三省革命。在东北期间对间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写成《间岛问题》一书,以确凿证据证明延吉为中国领土。当时中国政府正为延吉的归属问题与日本政府进行交涉,苦于缺乏证据,该书为谈判获胜提供了极大帮助。

1910年至1911年,与谭人凤等组织中部同盟会,策动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武装起义。辛亥革命后,参与筹建临时政府,系《临时约法》的主稿人。

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法制院院长、农林总长等职,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后任代理理事长。坚持“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的主张。

1913年2月4日,参、众两院复选结果,国民党获392席,占绝对多数。宋教仁希望以多数党的地位,成立责任内阁,约束袁世凯专权。在正式国会开会之前,他亲到长江流域各省宣传演说,为建立责任内阁,实现民主政治大造舆论。

1913年3月20日,国会召开前夕,被人刺杀于上海火车站,时年31岁。其著作有《间岛问题》、《宋教仁集》。

8、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高铭暄为刑法典的出台倾注了自己全部的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惟一学者,他提出了数不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整理了不知多少资料,对每一个条文不知做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9、江平(1930年—)浙江宁波人。1948年-1949年,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1956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83年-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还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这部划时代意义法律首次肯定中国人的私权,被国外誉为“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一批民事经济类单行法陆续出台,市场经济法律“盲点”陆续补上。

10、沈钧儒(1875年—1963年),字秉甫,号衡山,汉族,浙江嘉兴人,著名爱国民主人士,中国法学家,政治活动家,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清光绪时进士。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是沈钧儒法学思想的核心。沈钧儒认为,法制健全与否,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强弱盛衰的重要因素。他引用韩非的话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发扬民主与厉行法治。“唯民主可以革专制之积威,唯法治可以纳庶政于轨物。”新中国成立后,他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建立和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殚精竭虑,使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二、当事人通道

1、司法制度

(1)法官制度。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何谓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院的职责是参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2)审判制度。由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诉讼法等加以规范的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何谓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根据形式分为陪审制、参审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采取参审制,我们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何谓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

(4)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审判值得中的重要构成,它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何谓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发来吧,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5)律师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赋予律师为社会提供特殊的法律服务,律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何谓律师制度?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6)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支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何为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指经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7)庭审旁听制度。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的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原则。何谓庭审旁听制度?庭审旁听制度是指允许公民亲临庭审现场,了解庭审活动情况。本制度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8)大法官制度。法官权威性地位的树立会塑造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法官的声望直接关系一个法治社会的完备程度。起源于英国自公元605年起,英国就设立了大法官一职,在1707年成为联合国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和“苏格兰大法官”执掌,因此其历史比首相职位更悠久。

(9)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只要判决者与被判决者存在着某种关系或者与诉讼程序的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将被排除在案件之外,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何谓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10)减刑制度。减刑在我国是自由刑执行中最常见的刑罚变更方式,也是在押犯比较关注的刑事奖励措施。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何谓减刑制度?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适当减轻原判决刑罚的制度。

(11)赦免制度。赦免制度在古今各国都受到如此重视,因为赦免制度具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替代的刑事政策功能,不仅彰显国家恩德,抚慰人民心灵,而且理由处理特殊矛盾,能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何谓赦免制度?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这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

(12)仲裁制度。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双方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何谓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法定的第三者根据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部制度。

(13)管辖制度。管辖权势法院对案件进行神哦按和裁判的权利或权限。根据这一权限所实现的管辖权,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确定当事人起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导。何谓管械制度?是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除最高司法机关以外将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事务交由特定司法机构处理问题。

(14)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司法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它包拯法院和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

2、法器 (1)国徽; (2)法徽; (3)天平; (4)法槌; (5)权; (6)法鼎; (7)明镜高悬; (8)獬豸; (9)石狮;

(10)达摩克利斯之剑。

3、法官寓语

父子双双找法院,父也难堪,子也难堪,孝敬父母日三餐,父也欢,子也欢。

卧冰求鲤

法官寄语:尊老爱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夫妻双双找法院,夫也不愿,妻也不愿;心平气和谈一谈,夫也不散,妻也不散。

宋弘糟糠不弃 刘庭式娶盲女

法官寄语:夫妻恩爱——夫妻是家庭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核心,夫妻和睦就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互敬互爱、互助互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即夫妻对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物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和睦,不仅有利于双方婚姻的美满、身心健康和事业成功,而且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邻里双双找法院,邻也有怨,里也有怨;闲言碎语抛一边,邻也心安,里也心安。

朱冲宽厚待人

法官寄语:

1、法官寄语:和谐邻里关系——和谐邻里关系不仅是居住人自己的愿望,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我们《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公司企业找法院,真也可鉴,假也可鉴;互利互让调解断,你也发展,我也发展。

明山宾卖牛 公艺百忍 法官寄语: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事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即诚实信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我国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里,诚实信用均作为一条法律原则列入总则部分,城市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未成年人找法院,优也关怀,劣也关怀;一心一意护成材,家也乐哉,已也乐哉。

李后严明(德威严,举良贤)

明朝李太后,对于她的娘家,约束严谨,不使娘家的人作恶为非。李太后的父亲有了过失,李太后把父亲请到了宫里,把道理为父开解了一番。李太后教子也颇为严厉。督促皇帝读书,一丝不苟。李太后的严明,成就了皇帝,并得到后人的褒奖。

法官寄语:爱护未成年人——花季少年站在法庭前,我们就应该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以更加严格的执法强度打击损害青少年健康的不法份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官员平民找法院,官也想占,民也想占;是非黑白清晰辨,官也服判,民也服判。 秦镜高悬(正无私、刑律法)

传说秦朝咸阳宫中有一面神奇的镜子,他宽四尺,高五尺九寸,正反两面都能照人。人在镜前镜中影子是倒立的,用手按住胸口照镜,可以显示五脏六腑,可以看出人体内的病灶,还能看出那些心术不正的人,秦始皇经常用该镜对付身边的人。

法官寄语:公正无私——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无私照,时无私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贫富之分,我国法律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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