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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迁太原市户口 条件 规程 太原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3-01 23:3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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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贯彻《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2010-08-19 16:07:45 人口管理支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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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方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三、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3、对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居住在单位统一分配的单身宿舍(具有独立的门牌房号、单独居住)的集体户单身职工由单位房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住房证,可将其的户口从集体户移入该房屋后申请其直系亲属落户;对于我市国有企业中居住在自建房(不含违章建筑)的集体户单身职工,可由单位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所有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自建房住房证,将申请人户口落户该房屋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对于上述情况,仅限于办理夫妻及子女投靠。

4、对于我市拆迁户居民,持《拆迁证》(《安置证》或《入户通知书》)和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户口已迁至该住房并且实际居住,可以凭上述材料作为住房证明申请直系亲属投靠。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没有稳定收入,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工程造价师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落实用人单位的出具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由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不需相关部门审核。

对于已经落实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

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人才市场出具不需交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在迎泽公安分局文庙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于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五、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国税(含地税)的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

9、申请直系亲属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10、太原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该企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本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投资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集体户口人员(不包括各类在校学生集体户)在结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发票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有效证明)后,可在市内迁移。

八、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

九、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

十、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簿复印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十一、购房合同是指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

十二、《毕业证》必须经过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学府街25号)的认证,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必须经过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太原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1、所交纳的社会保险必须交纳到太原市城区范围内。

2、各类人才交纳社会保险没有时限限制,单位招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必须满两年。

五、在各类户口准入中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工人,人事、劳动关系已经调入我市并已实际工作但户口未在我市,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调动证明(或调令)并附相关单位批准调入登记表,可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户口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可直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十

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太原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收费标准

按照晋价费字[1996]第215号收取居民户口薄每本7元、集体户口薄每本35元;[1994]晋公字(治)300号收取迁移证每证3元、准迁证每证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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