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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司社会信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履行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不动摇;把安全生产列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首要组成部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控及综合治理不动摇。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副总兼任;成员由各副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领导兼任。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定,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

(二)分析研究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商部署具体解决办法,批准落实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结论或批复;

(四)研究批准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和工程创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位责任;

(二)负责年初审定工作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项审核并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经理层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及其决定性事项汇报;

(四)负责代表企业同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将安全责任状目标指标分解后, 代表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督促检查经理层全面实现公司控制目标;

(六)督促经理层确保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七)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布置实施,下达各部门(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第六条 分管安全、稳定副总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工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及检查督促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公司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做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督促指导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措经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监督各单位、部门对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采取管理、技术措施确保实现市政府和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杜绝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分管生产经营各副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组织编制和审核分管单位发展规划中,必须包括相应的施工辅助设施和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作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领导、组织制定或审定技术工作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作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和标准,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四)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督和检查,对工程质量负责,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学习和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中的安全技术特性;

(六)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安全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和长远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对

辨识出的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负责在合同(标书)评审中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评审,对业主招标文件中特殊的安技措施要求进行专项评审,达到合法和业主满意;

(五)负责做好员工岗前安全一级资质培训教育考核及督促抓好新聘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认真搞好交通安全统筹工作,以统筹促安全,以安全保统筹,充分体现安全统筹防灾减灾的实质作用;

(七)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必须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调查事故原因,组织事故分析,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追究责任人责任,并督促跟踪落实;

(八)负责做好公司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排查及创建平安工作,对突发性事故、事件进行处置;

(九)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安全工作职责:

(一)部门负责人应将本部门职责分解到各工作岗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括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三)在设计工作中保证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是有效文件;

(四)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检查指导施工时,同时检查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施工设备工具状况不良或使用不当要及时制止并向施工负责人反映,落实整改;

(六)参加定期的安全例会,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参加各类事故涉及的技术方面的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参加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

(七)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

(八)帮助指导各单位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施工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总经理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状况等有关方面的信息;

(二)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布置和文件的印发;

(三)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做好公司办公大楼内安全生产秩序和用电安全;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事项;

(六)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公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完好,每月组织一次公务车驾驶员安全学习。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单位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含相关条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及记录;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定期研究承包和分包项目中的不安全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加强对事故的管理,严格按事故分类组织处理各类事故;不得隐瞒或缓报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信息畅通,应急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到位及完好,并定期检查和演练。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根据上级安排参加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学习,参加对生产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的考核,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并落实整改;

(四)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记录、统计、汇总、上报、存档工作;

(六)配合工业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查与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工作;

(七)负责安全标语及警示标识的正确选择,合理布置和维护;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九)接到事故报案,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护,调查事故原因,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改进措施;

(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由于制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生产安全的,集团公司将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一)处理等级分为经济处罚、通报、黄牌警告、红牌警告、降薪或降级处分六个等级;

(二)一年内获三次通报警告处一张黄牌警告;

(三)一年内获二张黄牌警告处一张红牌警告;

(四)对于失职违纪的责任者给予降薪或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的,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发现逾期未整改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客运安全调度纪律,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黄牌警告一次,并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处理或经济处罚:

(一)每发生一次翻车事故,死亡1人、重伤3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起死亡1至2人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职工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1人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5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五)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未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六)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三违”现象突出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上列第十九条规定处罚或按安全生产责任状处以罚款并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红牌警告一次。

(一)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的;

(二)检查发现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三)安全工作落不到实处,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上列第十三条规定处罚外,给予降薪或降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10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 被出示一次黄牌,对责任单位发文通报;被出示一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年内被出示两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降薪或降职处分;一年内被出示三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消行政职务;对获2次警告的安全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单位和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被公司出示红牌警告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写出检讨。被出示黄、红牌警告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与管理责任有关的事故,如涉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的事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集团公司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发生一般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共同按比例承担;集团

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委会成员共同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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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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