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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材料摘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课材料摘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方面“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规范干部行为

大丰四中党支部

2010.2.2

4《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八方面“禁止”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提出的具体要求: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贺国强具体要求: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贺国强具体要求: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贺国强具体要求: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正确履职;

5.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贺国强具体要求: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贺国强具体要求: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这方面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7.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贺国强具体要求: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

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

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十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

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

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十

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十

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

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

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

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

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

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

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

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

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四十

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

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

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五十

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贺国强的强调: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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