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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方商城”住宅及商业房产

销售代理合同

委 托 人: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东方商城”住宅及商业房产(以下简称“委托物业”)进行全程招商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号 ),已经全面建成的全部物业,已经出售的物业不在本委托协议范围之内。

二、委托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招商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

乙方负责“委托物业”的整合招商营销和销售代理,全面负责招商营销策略、广告投放、活动推广、销售代理、形象设计等工作,代理甲方完成该项目的全部销售工作。

在销售前乙方必须负责先全面展开招商工作,遵守先招商后销售的原则(招商合同另行签定)。

三、委托合作期限

代理期限根据合同签订的起止时间为准,从资料移交之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资料移交日期定为2009年 11 月 10 日,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的整个销售团队人员必须于2009年11月10日前进场(销售团队人员名单须报甲方备案)。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内容

(一)“委托物业”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乙方负责“委托物业”的整体营销策略/价格策略/销售策略/形象以及推广策略,以上策划内容在2009年 11 月30 日前形成书面的《东方商城整合营销草案》和《工作进度书》报甲方审核批准,方能实施;

乙方的营销策划工作分为推广期/强销期/续销期三个阶段,由乙方自行确认期限时段,并提交书面《“东方商城”营销执行方案》、《工作进度书》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物业”宣传资料实施及媒体推广实施

包括:宣传品设计、楼书设计、报纸广告创意及设计、车体广告、户外广告创意及所需推广的所有广告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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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作内容乙方按《项目营销表》提交《工作进度书》,按进度提交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委托物业”销售代理

1、乙方应当负责销售队伍的建立/销售培训/销售策略的制定/销售控制/销售管理/制定《销售计划书》,同时上述工作乙方应根据销售进程以及销售业绩向甲方提交每周《销售情况汇总表》。

2、乙方销售代理工作包括按揭手续和预登记手续的办理,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3、“委托物业”的范围和面积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

4、乙方工作人员只能根据甲方审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擅自调整,无权向购房户收取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五、“委托物业”销售价格的确认

本合同签订后2009年 11月 25日前,乙方根据“委托物业”实际情况和甲方的原来销售定价做为基本定价的依据,该依据在甲乙双方进行调整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的价格做为销售基价,方能销售。

六、广告推广费用

广告推广费按乙方提供策划设计方案、广告推广计划,报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据实支付,营销所有广告费支付原则上按销售总额的1%给予控制。

七、销售佣金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销售佣金按照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的可销售量(按可销售房屋面积确认)的销售总额的2.0%计提,按合同规定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双方议定如下:

1、2009年 11 月 10 日至2010年 3 月 2 日前,须完成甲乙双方确认可销售量的50%,如

未达到50%按0.8%提点计提,达到50%则按1.2%的提点计提。

2、2010年 3 月 3 日至2010年5月 1 日前,须累计完成甲乙双方确认可销售量的70%,此期间销售佣金按实现销售金额的1.8%计提,未达到70%按1.2%计提。

3、2010年 5 月 2 日至2010年 9 月 1 日前,须累计完成甲乙双方确认可销售量的85%,

达到85%时,此期间销售佣金按实现销售金额的2.0%的提点计提,并补足前两个阶段的差额部分。

4、若乙方不能按上述要求完成确认的任一销售期间的目标任务,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再补足提点的差额部份。

5、计提依据:一次性购房客户交清全部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交齐相关资料;按揭客户交纳购房首付款及按揭款进入甲方账户后视为销售成功。

6、佣金支付时间:乙方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壹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得佣金,以后佣金每月按

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量及以上条款进行结算,在甲乙双方结算清后五日内支付。

7、以上结算的佣金含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费、销售人员工资、提成、销售执行管理费、住宿费、差旅费、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发生的工伤以及其他合同包括或未包括的所有费用等。

8、在本合同签订的有效期间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可售面积,乙方成功销售后均作为乙方业绩。

9、溢价分成: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销售单价作为基价,超出基价部分作为溢价分成部分,在合同签定后2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根据原有销售毛坯房单价实际装修情况进行综合定价,现正在进行装修的整个商场和步行街价格的溢价部份,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在每月结算时支付乙方所得溢价部份的15%,在销售总量达到85%时,将剩余的15%结算给乙方,并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10、上述可销售房屋面积及销售基价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图表为准。

八、考核

1、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按销售额和时限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除本合同第七条第

(一)项约定的考核方式外,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销售进度计划书》和实际销售数量作为考核依据,当期销售期满,若乙方销售未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则视为乙方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乙方上一销售阶段销售任务未完成,甲方未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销售任务累计计入下一销售阶段的销售任务中;反之,阶段销售任务超额完成,则超额部份亦可计入下一销售阶段的销售任务中,至2010年 9 月 1 日前,乙方销售累计不低于完成甲乙双方确认可销售量的85%(含本数)。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了配合乙方的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工作,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委托物业”相关的法律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注册登记证》等。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部份销售招商办公场所的办公条件,包括水电、保安、办公电话、现有部份桌椅。其他需要配备的办公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出资购买,包括电脑及办公耗材。若售楼部需进行改造及装修,乙方提交方案后由甲方负责装修。

3、应协助配合乙方的策划代理工作,并保证乙方对此项目的独家策划招商销售代理权。

4、管理全部售楼款的账务工作,保证售楼款由甲方收取。

5、委派专人(2人以上)配合、协调乙方的工作,以便乙方顺利完成全部的代理销售工作。

6、甲方支付的提成佣金为包干费用,乙方自负盈亏。

十、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了确保销售任务的完成,必须配臵相应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低于八人,其中销售经理、策划人员、销售人员必须到位,接待时间早上9:00至晚上8:00,如销售需要可以延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提交的方案经双方审核确认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方案,需双方讨论认可并签字认可方能执行。

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和组织好项目的招商销售及策划代理工作,全面维护甲方销售利益。

4、乙方负责代理销售范围内具体实施工作,并督促广告公司或制作公司根据销售策划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落实实施,包括在甲方委托权限下的营销策略、广告策略的实施及售楼人员的培训、售楼咨询、信息反馈、接待、带客户到现场看楼等事宜;若广告费用节流或超支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每阶段广告费用的投放计划须报甲方审定后方可实施。

5、根据销售进度进行营销方案调整,提交应变营销方案;正式进场销售开始后,乙方把真实的资料及客户档案以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的形式提交甲方(包括电子文本),不得对外泄漏甲方拥有的客户资料;乙方每周向甲方指定人员做工作汇报,反馈存在的问题、广告实施效果、竞争楼盘等信息,并提交下一周的销售计划。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7、甲方协助筹备有关该项目的促销活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执行,并协助监督相关设计公司或礼仪公司安排展销场地内各种布臵及摆设。

8、乙方工作成果均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乙方提交的所有图像及文字资料均需附带电子矢量文本。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低于《每套销售单位房价底价明细表》底价(各种优惠后的建筑面积价格)销售,若甲方因特殊原因须低于底价销售的房屋,甲方须予以书面确认并不得就该部分房屋要求乙方补足底价差额,且甲方低于底价销售的房源必须控制在委托房源的5%以内;乙方执行的销售价格必须在甲方认可后方可对外执行,且在营销策略中执行的优惠政策也必须先报甲方签字确定后才能对外执行,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低于底价销售的房屋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

10、乙方销售代理过程中对外所作的承诺或媒体上发布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均需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11、乙方的策划方案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签字审定,若乙方的策划方案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12、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本项目转委托。

13、乙方须及时与销售有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及各种福利,为销售人员依法办理各种手续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14、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一、其他约定

1、乙方的销售团队系乙方工作人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聘用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人人民币五万元整。

2、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后,乙方在约定销售期限内若实际销售量未达到约定总销售量的70%,不能再在安顺市范围内代理其他任何单位的招商销售业务。

3、合同期限内,甲方保证项目所有的销售资料(包括户外、报版、楼书等)中登载乙方的企业标识及企业名称,认可乙方在销售场所摆放乙方的企业标牌。

4、如遇客户退房,所罚没定金,甲、乙双方5:5分成,罚没定金每月结付一次,若因罚没定金引起纠纷需退还,则双方无条件退还各自取得的部分。

5、双方均确认,双方均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6、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所有交接工作均以书面签字确认为准。

7、乙方所提交所有计划、方案、报告甲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未答复工作时间顺延。

十二、违约责任

1、在甲乙双方应付款项财务部门决算清后,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收取的代理佣金,则甲方应按照此相关佣金 1‰的日息标准支付滞纳金,如甲方延期支付款项时间超过7天,则甲方除支付滞纳金外,还将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作出不真实的宣传或承诺(乙方工作人员擅自修改甲方审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当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收取商品房销售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当按给收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如未达到,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伍拾万元违约金,还需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甲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容许其

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销售的全部代理费。

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故取消合作撤离项目运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在三日内退出销售现场,7天内还清所有签领的文件资料,甲方负责签收乙方交回的文件资料;甲方无须支付未付的策划费、销售代理费、溢价分成额等所有费用给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生效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皆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针对本项目合作事项的主合同。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履行地:安顺市西秀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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