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
受托人(贷款行) 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
为保证按揭贷款资金的及时划转以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号《贷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人就委托贷款行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阳光卡/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划款、扣款一事授权如下:
1、授权贷款行在按揭贷款发放后,将贷款金额直接从本借款人阳光卡/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划转至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分行支行)。
2、授权贷款行从贷款发生的次日起,每月 20 日从本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阳光卡/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借款人该月应归还的贷款本息,直至所有贷款本息清偿为止。(阳光卡号:或基本账户/一般账户账号:)。本借款人保证每月本息偿还日前在前述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还款金额。若本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违约金,直至所有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
3、授权贷款行在第三方因回购条件成立而代本借款人偿还拖欠的到期贷款本息后,从本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阳光卡/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归还第三方。
4、贷款行从本借款人前述账户中划转、扣款,贷款行不需提供划转及扣款凭证。本借款人对扣划款项持有疑义时可向贷款行查询。
5、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本借款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借款人在贷款行的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6、如本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向贷款行支付贷款本息或罚息,本借款人授权贷款行可以对《贷款合同》项下相应工程机械实施断油、断电或停机等措施。
借款人(签章):
年月日
《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借款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