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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湖北军安[2015]文鉴字第3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署期为2005年3月16日《房屋买卖协议》中乙方(签字)处“刘增国”签名与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两处“刘增国”签名、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处的“刘增国”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
受理日期:2015年6月5日 鉴定材料:
1.署期为2005年3月16日《房屋买卖协议》中乙方(签字)处“刘增国”签名(以下简称JC);
2.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两处“刘增国”签名(以下简称YB1);
3.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处的“刘增国”签名(以下简称YB2)。
(以上材料均中JC由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提供,YB
1、YB2由我中心鉴定人与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同前往赤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取)
鉴定日期:2015年6月5日—2015年6月15日 鉴定地点: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案摘要
2015年6月5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提供JC并与我中心鉴 共3页 第2页
定人一同前往赤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取YB
1、YB2,要求鉴定JC与YB
1、YB2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三、检验过程
检验、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
1.对JC进行检验,发现JC书写熟练程度较低,笔迹抑压力较均匀。整体布局上:“刘”字与“增”字间隔较大,“增”字与“国”字间隔较小。单字写法:“刘”字“丶”画的运笔正常,“刂”部“丨”画较短,“亅”画运笔正常;“增”字“曾”部上下宽度相同;“国”字左侧“丨”画运笔向右下方倾斜。具备检验条件;
YB
1、YB2进行检验,发现YB
1、YB2书写熟练程度中等,笔迹抑压力较均匀。整体布局上:“刘”“增”“国”三字字间距较大。单字写法:“刘”字“丶”画收笔处向左弯曲,刂”部“丨”画正常,“亅”画收笔处未出现勾画;“增”字“曾”部上部较宽下部较窄;国字左侧“丨”画运笔正常。具备检验条件;
2.经对JC与YB
1、YB2进行比较检验,发现JC与YB整体布局、书写熟练程度均不同。单字写法上:“刘”字的运笔特征不同;“增”字部首间的搭配特征不同;“国”字运笔特征不同(详见特征比对表)。
四、分析说明
对JC与YB
1、YB2进行比对分析:JC与YB
1、YB2整体布局、书写熟练程度、运笔特征、搭配特征等均不同,其差异点多、质量高是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差异。因此JC与YB
1、YB2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五、鉴定意见
署期为2005年3月16日《房屋买卖协议》中乙方(签字)处“刘增国”签名与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两 共3页 第3页
处“刘增国”签名、署期为2005年8月22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处的“刘增国”签名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刘国民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20013338993
司法鉴定人:徐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200143381049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笔迹特征比对表一份
2.JC和YB
1、YB2扫描件各一份 3.《司法鉴定许可证》扫描件一份
4.徐惠、刘国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扫描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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