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监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范围
(一)卫生管理档案;
(二)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
(三)卫生监督监测。
第五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监督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
(二)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四)卫生监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卫生监督笔录及意见
《陕西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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