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预算执行审计的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报不实或不完整

表现形式:是指部分收入和支出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②《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0号)第一条“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 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预算;”

(二)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定性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是指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 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超预算列支人员和公用经费

表现形式: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实际支出超出年度预算额度。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五)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不按实际人数,多编人员经费预算,虚增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行为,包括人员减少,仍按原人数编制预算;对离岗从事其他活动创收的人员,仍编制预算等。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3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业务支出虚报、虚列部门预算支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4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七)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处理处罚依据:①《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原单位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令第281号)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采取各种方式隐瞒、转移单位预算外收入的行为,包括将预算外收入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 政策规定:①《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据: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是指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的行为。

6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预算内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是指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

(一)属于第

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

7 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十一)截留应拨所属下级单位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本级财务或者少拨、不拨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执行;” 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8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二)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主管部门、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从下属单位集中资金的行为。

政策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三)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是指不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包括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等。

政策规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

(三)用于基

9 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第十四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表现形式:是指将预算或项目资金拨付或者存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行业协会、其他业务往来单位等非预算单位,作暂存款或经费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10 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十五)设备及器材购置未经政府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在购置设备及器材时,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按政府采购程序而自行购置的行为。 政策规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11号)第二条“省级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单位,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②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纪发[2003]13号)第三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而未编制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

(三)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的;

(四)不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的;

(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

11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的;

(六)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十六)无预算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实施采购项目,挤占其他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政策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七)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采购项目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进行集中采购,而自行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十八)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表现形式:是指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7、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表现形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

13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性问题举例

2010年,我办共组织完成了15家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发现的问题各不相同,但也有存在共性的问题,下面我给大家来说一说。

(一)保险的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要求,我厅部分事业单位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统筹,为单位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相关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8%和3%缴纳,职工个人应承担缴费工资基数的8 %和1 %。这次审计的15家单位中,办理职工养老统筹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单位办了,有的未办,但是已经办了的单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全部由单位承担了。

(二)奖金和津补贴发放的问题

2006年实行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

14 工资、津贴补贴、工改保留、住房补贴和电话补贴六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改保留、住房补贴和电话补贴六部分有组成。

目前,公务员工资套改已全部到位;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已套改到位,但绩效工资一直没有政策出来,因而事业单位实际工资组成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和套改前的各项补贴津贴。

通过对上述15家单位的审计,各单位的奖金发放基本上是参照厅机关发放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也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首先来说。这种做法本身,政策依据就不充分;同时,有些单位除了按公务员标准发放以外,另外原来事业单位保留的经补贴也在发,这一条就更不合理了。

(三)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部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不太规范,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四)原始单据的问题

有些单位会计凭证中银行结算单据不全;对外拨款没有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还有的单位用借款冲减应付账款,凭证后无任何附件和经手人。

(五)会计核算的问题

①收支挂往来。有的单位2009年收厅电子政务网建设经费75万元,只将13万元记入事业收入,其余62万元挂在应付账款;还有的单位2007年收其他单位款项17.83万元,未作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有的单位2008年支付物 15 业等费用2.2万元、发放目标责任奖1.8万元,未作事业支出,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②明细账核算的明细科目设置不全。如有的单位往来明细账未设置三级科目,不便于清晰核算资金往来。

(六)招待费、会议费、宣传印刷费的问题。 招待费的问题,如果说单位一点没有也不正常,但是数额太大了也是不行的,这个问题就要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既要把事情办好,又要厉行节约。还有会议费、宣传印刷费等,这些开支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用的用,不该用的不用。

(七)出借资金的问题。

有的单位将暂时不用的钱拿出去款给企业周转,从中收点利息。这件事从出发点好像是为单位创收,但是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八)“白条”报账的问题。

所谓白条,就是指非正式的发票,包括在街上买的一些收据,还有自制的领款单等。例如,单位职工或者家属生病了(包括领导在内),为了体现组织的关怀,就需要去看望一下。有时需要买点营养品或者给少量的现金,那么这笔帐该怎么报呢,买营养品好说,有发票,那么给现金就不可能有发票了,这时,单位一般就用领款单处理,领款单上也有经手人、复核人员、还有领导签字。这个问题怎么看呢,从 16 开支的真实性来看,一点问题都没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合法性来说它确实属于白条。每次我们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时,他们也经常和我们一起探讨,究竟如何处理更好,说实在的,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建议。还有清运院内垃圾、发放演出补贴、发放植树补贴等均用“白条”, “白条”报账。

以上所讲的,有不对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六大重点

预算执行审计的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常见问题
《预算执行审计的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常见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