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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公证书认证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外国出生证明公证认证

小孩在外国出生,取得外国出生证明,现在要在国内办理签证延期,需要提供外国出生证明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国外出生证明在拿到中国使用之前,要对其进行中国驻出生证明发出国的使馆认证,办理国外出生证认证流程如下:

1、由律师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生证的核证副本;

2、经核证的出生证送交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

3、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经过以上三步,国外的出生证才能拿到中国有效使用。

(一)国外出生证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出生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出生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出生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出生证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出生证公证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

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

(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

(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哪些公证文书需要领事认证

经常会有问到,自己的公证书是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下面就详细说明一下哪些公证文书需要办理认证。

认证,又称为“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书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行为。《公证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文书能为国外的有关当局承认,产生域外法律效力,而不致于因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或不了解公证书发出国的公证制度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实现。因此,只有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才需要办理认证。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涉外公证越来越多,我国公证文书大量发往域外使用,已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获得了广泛承认。因此,许多

国家的外交机构已免除了对我国公证书的认证。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公证书(范本)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乙 方): xxx,男(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丙 方): xxx,男(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 xxx,男(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乙、丙双方于二〇一三年x月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乙、丙双方申办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是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已经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的格式化协议书。乙、丙双方对该协议书内容完全认可,并自愿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乙、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丙方xxx、xxx各自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对乙方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乙、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与xxx和xxx于二○一三年x月xxx日在本处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述三方的签约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协议书 上xxx与xxx和xxx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三年x月xxx日篇5: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什么是出国的公证书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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