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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董监高股票买卖简易手册如下

1.将买卖计划书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是否在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 2.买卖(买多少无限制,卖就有25%或其他限制)

3.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秘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制定网站公告。 4.当然,如果买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或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该办法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证券法

(1)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请求收回其所得利益。

(2)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74条和7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内幕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

(1)申报义务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和限制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在特定期限内可以限额转让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成果。我国2005年之前老《公司法》曾经完全禁止董监高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买卖所属公司股票作出了以下规定: 1.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规则》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对《公司法》申报规定的具体化。 2.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

《规则》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2)董监高离职半年内;(3)董监高承诺的期间内;(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则》第5条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果所持部分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限制。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规则》第4条基本上是复述了《公司法》142条的主要内容,而《规则》第5条是对《公司法》规定的重要补充和细化。 3.禁止买卖

《规则》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短线交易的归入权

《规则》第12条规定,当董监高进行短线交易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收益,并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自律监管方式对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规范。 1.持股变动申报义务

根据《业务指引》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此外,《业务指引》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后,董监高也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2.股票的锁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10条的规定,上市已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份,按75%自动锁定。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监高,其新增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离任的董监高自离任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所有股份,包括原持有的和新增的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外,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年11月4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短线交易的披露

《业务指引》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进行了短线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收回起所得收益,同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4.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

《业务指引》参照证监会的《规则》,规定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此外,2008年4月深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第9条规定,董监高的配偶在上述期间内也不能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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