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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依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山东省有关规定及合同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由各分部按照合同约定及山东省标准化有关要求建设及运行。

第四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合同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应根据质量管理需要向现场(如拌和站等)派驻现场试验组,主要负责责任范围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及试验组的现场试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工作应接受总承包项

目质量环保管理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要求各分部工地试验每月22日前向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报送本月试验检测台账。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八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工地试验室需通过省质监站验收,获得临时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试验室人员管理

合同承诺试验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以书面申请按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经母体试验室授权。

对不称职的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总承包项目部有权通知施工分部进行撤换,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总承包项目部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地。

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及检测设备的标定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标定,拌合站、张拉设备等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总承包项目部不定期对各分部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比对试验。

凡未经过检定、校准或标定、校准过期的仪器设备所做的试验数据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所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各分部需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维修、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维修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影响原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除外)。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不能与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存在关联,不允许承揽施工分部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分部应配合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特殊的、不可重复的、破坏性的试验检测时,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分部应现场见证。

第五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各级试验室未经省质监站

批准试验资格的试验项目、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试验设备故障未能及时修复等原有造成工地试验室不能正常开展试验时,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分部如需外委试验,必须先按照监理或项目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三十二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施工分部)承担。

第六章 数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汇报并查找原因。

(二)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三)试验检测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上报主管领导,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及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驻地办试验室没有规定时,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

施工分部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范规定值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他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三十五条 数据溯源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标准化要求建立相关试验台账。

第七章 工地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七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账条目清晰。 第三十八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九条 报告审批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表格纸型为A4。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

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总承包项目部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四)水泥、水泥混凝土、钢材试验仪器等必须具有自动打印功能,无打印数据试验结果视为无效。

(五)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山东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六)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分部向总承包项目部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应专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试验检测资料存档时要统一编号,并完善借阅制度。工程完工后,全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料原件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进行整理装订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施工分部工地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施工分部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施工分部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三)施工分部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底汇总本月试验检测情况

并按总承包要求上报。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五条 总承包项目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清除责任人出场。

(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四十六条 施工分部在施工过程中如不按规程及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或选用不合格的材料及施工方法进行施工,除进行返工外,还应按《质量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要求各分部工地试验室根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国家及山东省标准规范、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结合各自合同段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工地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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