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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1.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视为无效。

2.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抢修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工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需领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6.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已经招标;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9个月,逾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 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 所资质。

10.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等级划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17.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申请晋升上一 个资质等级。

1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而设立。13.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根据《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1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 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19.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规模以下的工程,才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而对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所有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发包工程;否则将不批准开工建设。20.项目总投资≥3千万;合同单价≥200万;设备、材 料≥100万;勘察设计管理合同≥50万的,必须招 投标。2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 方式订立的,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宣告无效。2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3.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4.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由于只是一个“概念”性的规定,还有待于作出具体的规定。2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 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7.转包是法律完全禁止的,而分包则是允许的。

2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8.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相同专业的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9.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30.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规定实施;在委托监理 的过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33.建筑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该订立书面委 托监理合同。

3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章1.招投标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2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9.对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有两种做法:1)实行资格预审;

2)实行资格后审。

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责人。12.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1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 程:10.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 信良好的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参加投标。

11.招标人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并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的,直接向所有投标报名者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 需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18.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 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7.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1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0.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 体成

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应当以联合体各方面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22.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之间 串通投标;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4)其他禁止行为。

2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三章1.安全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

2.项目经理责任: 1) 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指导责任;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指定本项目部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 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根据工程 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 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的健康及 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用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 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施工 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6)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 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7) 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 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8) 对外包队伍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9)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三级。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

3m)的基 坑、槽的土方开挖。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负责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 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有效期自动延期三年。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堆料或挤占。工程内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禁止堵塞。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要害部位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

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 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等,须持有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合格证和省安监总站颁发的产品准用证。9.凡在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10.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在施 工过程中做到定人、定期、定机的原则。

11.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 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 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2) 地下暗挖及遇到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 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10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4) 30m2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14.事故等级分为四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重大事故,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 较大事故,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4) 一般事故,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6.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7.“四口”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和电梯井口; “五临边”指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三不伤害”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别人伤害;“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安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部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1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下列工程的最低保修期: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约定。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 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五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 制度

1、施工噪声即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的声音。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3、按照《建筑施工场噪声限值》(GIB12523-1990)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

1、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值是昼间75dB,夜间55 dB。

2、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值是昼间85 dB,夜间禁止施工。

3、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 棒、电锯等)、噪声限值是昼间70 dB,夜间55 dB

4、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起重机、升降机 等)、噪声限值是昼间62 dB,夜间55 dB.。

4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

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的利用资源。

5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6、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2、分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7税收优惠。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8、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1、建设行业的刑事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中的部分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0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示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1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 12节能激励措施: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第六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1 劳动合同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个月不签的,支付2倍工资;1年不签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

3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5 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1】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7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1】从事接触自己也并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经济补偿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俺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10 用人单位必须健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1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13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

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失效时间为1年。

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裁决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

16 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路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7 视同工伤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施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 不认定工伤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9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分类: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 第七章 合同法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工程合同的特点:1】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2】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3】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4】工程合同具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4 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划分:统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合同、设计---采购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合同涉及的各方的关系划分: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计价方式划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的标的物划分: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物质供应合同(采购合同)、成品、半成品加工订货合同。 5 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内容自由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还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签订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7 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标的的数量、标的的质量、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8 合同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成交确认书。合同的内容:约首、本文、约尾。

9无效合同的原因:订立合同主体格、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10《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1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

12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3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4 合同转让的内容: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15 违约责任的特征:1】是一种民事责任2】是违约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3】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4】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5】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6】有一定的选择性

16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 17 违约行为的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8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19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20 合同担保方式: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 特点: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

21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基本特征: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22 定金的法律特征:具有从属性,具有实践性、具有预先支付性、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的作用和性质: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23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与其他担保的区别:目的不同、法律效果的区别、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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