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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4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鄂财农村发[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加大农村财政财务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涉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乡镇财政 专管员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提高农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大农村财政财务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建立湖北省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绩效,确保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涉农资金安全、有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做到每一个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下同)都有固定的乡镇财政专管员,负责处理与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守土”有责的原则。每一个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内的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的发放,以及对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总责。不论财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只要用在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专管员都必须要全权负责。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在各乡镇财政所的领导下,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既有承担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发放到位,以及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的责任,又有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审核上报和各类专项资金立项的初审权力。专管员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等资料的申报,首先必须由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区)财政各业务股(室)下达给乡镇的资金文件,乡镇财政要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告之相关的专管员。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乡镇财政专管员从现有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中产生。乡镇财政所的全体干部(包括所长、副所长、预算会计等),不论现有分工如何,都要承担专管员的工作职责。各地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统筹考虑所辖行政村个数、规模,以及财政所干部工作分工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包村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的宣传、解释。

(二)负责参与各项惠农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公示,确保登录到《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数据完整、真实。

(三)负责“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按要求填写并及时发放到农户,不得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发。

(四)负责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各类补贴资金,不准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转付。

(五)负责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优抚救济、救灾救济、村医补助等各类社会救助救济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实,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查核实所管辖行政村申报各类财政项目资金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戡,做好项目公示。

(七)负责监督所管辖行政村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八)负责组织所管辖行政村新农合、新农保基金的征收管理。

(九)负责协调所管辖行政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及时督促村报账员按时按规报账,保证村财管理民主、公开、透明、规范。

(十)负责做好所管辖行政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实和动态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所管辖行政村村级债务情况,防止发生新债。

(十二)负责所管辖行政村农民负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涉农收费的监管工作,防止乱收费。

(十三)负责所管辖行政村涉农资金管理方面信访件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四)负责所管辖行政村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五)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乡镇财政所是专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处、科、股)负责具体指导,其他业务科(处、股、室)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一套乡镇财政专管员管理制度。

(二)专管员一经确定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乡镇财政部门应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州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专管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轮岗办法,原则上五年为一个周期。

(四)建立专管员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所辖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专管员的详细情况,建立登记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增强专管员的责任意识。

(五)乡镇财政部门对专管员要建立考核机制,严格实行绩效考核。要将考核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和误餐、交通等下乡补助。

五、配套措施

(一)积极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管员的业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专管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处、科、股)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相关业务科、股具体负责授课辅导。要使专管员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得到更新,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通达机制,为专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机制,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财务资金信息通达工作力度,做到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发放及实施的全过程都要让专管员有效参与其中,为专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三)建立奖惩机制,增强专管员的责任感。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明确规定专管员的责任和奖惩措施。对行政村内各种强农惠农和民生资金发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村级“三资”监管,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专管员是具体负责人。对于责任落实到位,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专管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专管员工作不力,基础数据核实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实,造成财政直补资金被虚报冒领的、造成项目资金被截留挪用的、造成村级“三资”管理混乱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的规定,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乡镇财政建立专管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强农惠农资金和民生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是加强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也是转变乡镇财政职能,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干部作用的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领导。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负责抓。各相关职能局(处、科、股)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处、科、股)要具体负责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落实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相关业务科、股要配合做好信息通达机制的建立和传递、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专管员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所队伍建设,及时调整人员,充实力量。要加大对乡镇财政所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经费需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连同湖北省县(市、区)乡镇财政专管员信息登记表一并报省财政厅农村财政财务处备案,今后专管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告和更新。省厅农村财政财务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库,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查。全省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建设工作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省财政厅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关于实行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机关荣誉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落实建立社保专管员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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