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核准对象: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核准内容: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年审和过户、核准厂内机动车辆改造
核准条件:
(一) 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申领牌证的厂内机动车辆须是国家定点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或是已明确中国境内代理商、并经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整车。
2、车辆经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
(二) 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车辆经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定期安全技术性能审验合格。
2、提交了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等必备资料。
(三) 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提交了厂内机动车辆转让合同等必备资料;
2、转让车辆未曾办理报废事宜;
3、车辆需在安全技术性能定期审验合格有效期内。 核准程序:
(一) 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珠海市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
2、申
请人须提供以下满足核发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2)购车发票;(3)随车出厂的技术文件;(4)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厂内机动车辆号牌;
4、号牌固封、照相后,车辆方可使用;
5、领取车辆行驶证。
(二) 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使用者约请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在用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审验;
2、使用者须提供以下满足年审签章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年度安全检验报告书;(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年审合格并签章后,厂内机动车辆可正常使用。
(三)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使用者须提供以下满足车辆过户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转让双方签署意见的车辆过户申请函;
(2)、车辆转让合同;(3)车辆行驶证;(4)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尚在效期内的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年度安全检验报告书;
2、换发新的行驶证后,车辆可由新车主正式启用。
核准时限:
符合核准条件并备齐有关资料者,即时办理。
核准依据: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3号令);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收费标准:
1、核发(含固封)新车号牌、车辆照相、办理行驶证:130元;
2、车辆年审签章:不收费;
3、车辆过户并换发行驶证:10元。
资料提供:
(一) 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填写好的《珠海市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购车发票、随车出厂的技术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3、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二) 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
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年度安全检验报告书;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三) 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转让双方签署意见的车辆过户申请函、车辆转让合同、车
辆行驶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尚在效期内的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年度安全检验报告书。
监管办法:
1、公开办事程序;
2、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拟定岗位责任制。
受理部门及负责人:
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人:韩赤权电话:213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