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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6: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教案

时间:2013.12.05 地点:12烹饪高职2班教室 主持人:高岩 王雪怡

主题:《走好青春每一步,法律常在我心中》

活动目的: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

一、在欢快的音乐声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

班长王开猛: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走好青春每一步,法律常在我心中》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最后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二、主持人高岩: 我宣布,12烹饪高职2班《走好青春每一步,法律常在我心中》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主持人王雪怡: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当你购物或其他消费时;当你跟同学嬉笑、打闹时;当你辱骂或有意伤害别人时;当你违反班规、校纪时;你是否想到“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三组同学分别为我们演示一下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种行为,然后对这些行为进行分析。

三、法治小品表演: 第一小组:表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2人} 第二小组: 打架斗殴,口舌辱骂 {4人} 第三小组: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2人} 同学们刚才我们也看到了他们的表演,哪位同学来给我们先分析一下刚才的表演。 同学们说的都很对,下面再让我给大家来简单总结一下吧:

分析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反之则是不正当防卫

分析2.打架斗殴,口舌辱骂在生活中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典型因素,所以其危害性很大,严重则送到公安机关给予依法处理。

分析3.未成年人强行向他人所要财务极为严重,可视其情节,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严加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持人:同学们,刚才同学们表达的特别逼真和精彩!下面让我们请同学来思考我们身边有哪些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请大家来畅所欲言,说一说,议一议。

好,大家说得都很好。下面我们来观看四段有关未成年教育的法制宣传片。看后我们再来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五、法制安全教育宣传片:

主持人:刚刚看了这个宣传片,让我们感触良多,我们是学生,每天都要上学、教学、每天都要与它人接触,我们只有法律意识,知道用法维护自己尊严他人的权利,我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出门去,平平安安的回家来。你有什么收获,你今后打算怎么做?下面我采访几个同学,说一说你自己的看法。„„

同学们说的都很精彩,但有很多的法律知识都是同学们没有注意到的,就让我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六、由主持人带领全班同学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主要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主持人: 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安全像耳朵把我来提醒,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将法律常镌刻于心,走好青春每一步,写本次班会课所学到的安全和法制知识的认识和感想800字以上,文体不限,诗歌除外。星期日的晚自习上交给本人。

八、班主任总结

九、主持人宣布:班会到此结束!(仪式略)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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