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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安排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做好2014-2015年教师支教交流工作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加快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的意见》(攀教人〔2008〕36号)精神,现就做好仁和区2014-2015年中小学教师支教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教(交流)范围和人员

1、派出学校:农村或城镇学校

2、受援学校:农村或城镇薄弱学校

3、支教(交流)人员:(1)自愿到农村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的教师;(2)自愿到城镇学校交流学习的教师(3)任现职以来,无农村或城镇薄弱学校工作1年以上经历拟晋升高一级职称、参评特级教师、市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称号的教师。(4)新招聘教师。

二、支教的方式、期限和任务

支教方式为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和农村学校到城区学校交流学习,支教、交流工作期限一年,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 支教(交流)教师主要任务是带班上课,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开展公开课、示范课或研讨课等学科活动,工作量标准不低于受援学校同类人员的工作量。

支教(交流)教师每学期到受援学校授课不少于250节以上,随堂听课评课不少于20节,参与受援学校的集体备课或教学交流活动(含讲座)不少于2次。

三、支教(交流)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支教(交流)教师由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在支教期间,其工资发放渠道和福利标准不变,享受派出学校同级别教师的同等福利待遇。受援学校要对支教(交流)教师的出勤、工作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全面反映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表现。支教(交流)期间,无故缺勤一周,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教师视为没有完成支教或交流任务,要再次安排支教或交流。

2、支教(交流)的学校及学段学科要相对固定,支教(交流)教师要认真做好相关支教记录,包括上课、听课、评课、教科研活动等。派出学校要做好本校支教(交流)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支教(交流)教师创造工作条件,提供时间保障。受授学校要如实记录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工作。支教(交流)教师完成规定的支教任务方可认定为支教交流合格。

3、支教交流期满,教师本人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支教交流教师考核表。受援学校根据支教或交流教师的表现、工作情况及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支教交流教师进行事实求是的评价,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推荐考核等次对支教教师进行支教等次考核认定,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应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报派出学校存入支教教师档案(具体考核另行通知)。

4、支教交流结束后,区教育局对支教(交流)教师考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凡45周岁以下城镇中小学教师拟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参评市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必须有支教工作经历。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安排支教。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支教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支教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支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开展。

2、受援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主动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和实际困难,在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尽可能为支教教师提供方便;派出学校要落实支教教师的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慰问支教教师,让他们安心支教、乐于支教。

3、支教教师要树立为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教育作贡献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把支教工作作为锻炼自己的良好机遇和有效途径,认真做好支教工作,切实帮助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教学水平。

4、城镇学校、示范特色学校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对口支援关系,切实帮助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5、支教(交流)教师填写《仁和区中小学教师支教(交流)登记表》(附件1)并交所在学校,由学校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将《仁和区中小学教师支教(交流)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送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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