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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解读:酒后驾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论热点解读:

酒后驾车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对策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去请客、陪客、参加集体活动饮酒繁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根据近年世界卫生组织交通事故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有50%~60%与酒后驾车有关。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见,酒后驾车危害大,严重威胁人们出行生命安全,加大公安交警工作压力,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笔者搜索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参考交通安全书刊和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书籍,深入调查研究,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及机理,提出防治酒后驾车的对策措施。 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起到震慑酒后驾车的作用,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最根本原因。

第一,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过轻,同时对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起点过高,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者和醉酒驾车者的处罚较轻,根本就是形同虚设。而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坐牢。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第二,驾驶者在思想方面认识不足。

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触觉会比平时迟钝,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

二是安全意识不强,并自恃酒量大、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常常酿成大祸。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于是便酒后驾车,往往酿成车祸。

对策分析

应从以下方面保障交通安全:

第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我们社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的过分容忍,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一些人甚至还有“酒驾怕什么,用钱就能搞定”的想法,才不断制造着比车祸本身更严重、更弥散的社会负效应。

第二,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在日常执勤执法中,加大对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等科技装备,对发现酒后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让每个驾驶员都不敢碰酒后驾驶的高压线。同时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巡逻管控力度,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畅通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国民交通安全道德意识,使市民和司机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国家作用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醉酒驾驶“猛于虎”一点都不夸张。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固然应当倡导宽容精神,但并不意味着矫枉过正以致“宽大无边”。

交通安全管理,国家作为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从整体上、各个方面配合管理和防范才会收到效果。交通安全的管理是一个国家行为,在管理中国家应当起到的作用和制定的相应对策如下:

第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不让惨祸发生需要“硬约束”来保障。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要解决违法成本太低这个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制,甚至提高到刑事层次上,国家《刑法》对酒后驾驶需深入探讨、完善。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我国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应严格检查酒后驾驶,加强检查常态化;同时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坚持做到一视同仁方面也还有待改进。

第三,借鉴外国经验。巴西实行的“零容忍”法令规定,若发现酒后驾车,一律罚款500美元左右,并吊销驾照一年。若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还面临6个月至3年监禁。我国的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使得驾驶者在喝酒前一定要掂量后果。而对于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则从重处罚,对其行为进行公示,甚至免职。

第四,推行公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特别是酒后驾车、酒后伤人给人身安全带来的危害后果,使公民及广大司机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酒后伤人对生命健康的践踏。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参与交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依靠群众的智慧,形成诚信驾驶的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和对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将教育引导与严加处罚结合起来,引导国民遵守交通安全,对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严刑处罚,最终通过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促使国民养成遵守交通安全的习惯

南京制定六项措施

南京交管部门,针对酒后驾驶,与其它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六项措施:

一是会同市文明办、市廉政办把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车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三是对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媒体公开曝光并视情追究连带责任。

四是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黑名单”驾驶人等重点人群,宾馆、饭店、酒吧等重点场所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督促提醒驾驶人严禁酒后驾驶。

五是设立禁酒举报热线,对举报查实的,视情予以适当奖励。

六是定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

对策建议

一是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和公安部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不间断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对酒后驾驶的,做到“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者,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除

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检查之外,要形成全面覆盖的检查网。改进查处方式方法,创新查缉手段,应用新式测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科技装备,提高查缉效率,减少因查处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拥堵。

二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在重点区域,如酒店和娱乐场所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不酒后驾驶的提示卡,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社会公德和反对酒后开车的社会氛围。

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四是加强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一是酒后驾车判定标准要降低;二是酒后驾驶并肇事本身定罪要重;三是处罚要重,加大罚款力度,坐牢期限,引入终身禁驾制度;四是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酒后驾车群众举报程序,情况属实的要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家庭、社区在监督中的作用;可实行在重点场所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或督促服务人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

六大力提倡正规的代驾服务等业务,以解决酒后代驾业务的需要。国家要规范汽车代驾行业的合同条款,对服务双方进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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