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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休学、更名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借读、休(复)学、

更名的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本镇内不准转学。

(一)本市内转学

1.转学的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1)农村学校在籍学生根据生活需要镇之间可以转学。 (2)农村学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城区学校转学:①监护人因干部调动进城的(监护人调动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本);②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在城区有固定住房的(房产证、户口本);③学生户口在城区,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工作的(户口本、父母工作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④父母在城区经商三个月以上,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父母双方均在城区定居生活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本)。

(3)城区初中、小学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在城区初中、小学之间转学(户口本、房产证)。

2、办理程序

办理转学时,由监护人持有关证件的原件到转入学校、镇(街道)教育办办理同意接收介绍信;再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转入地同意接收介绍信,学校审核后出具同意转出介绍

1 信和学籍档案,并协助监护人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同意接收介绍信由原学校留存,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同意转出介绍信、学籍档案及审查表送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负责持审查表、转学证、学籍档案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由本市向市外转学

本市内在籍学生因户口或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向市外转学。办理时,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转入地同意接收介绍信(转入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及有关的证件材料,学校审核后出具同意转出介绍信和学籍档案,由监护人持同意转出介绍信、学籍档案及有关的证件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并附转入地同意接收介绍信和有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后,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由市外向本市转学

市外学生因户口、家庭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向我市转学,由监护人持外地学校出具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籍档案、户口本、房产证或其他证件到我市就近联系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审核同意后,协助监护人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及有关学籍材料,由接收学校持审查表、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外市学籍档案、本市学籍档案,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迁转学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转学时,随时办理转学手续。由监护人持

2 军官转业证、市人事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家属迁移证、转学证、学籍档案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学校,由学校协助监护人办理转学手续。

(五)外地客商子女转学。

在我市正式依法注册的外地客商子女转学时,由监护人持投资经商证明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本、转学证、学籍档案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学校,由学校协助监护人办理转学手续。

(六)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转学 1.转学的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需要安排子女入学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进城务工人员联系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暂住户口证;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本;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由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籍档案和有关证件材料到我市就近联系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审核同意后,协助监护人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及有关学籍材料,由接收学校持审查表、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学籍档案,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读

3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同意后,由接收学校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我市镇内不办理转学手续,由各镇自己内部控制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三、休(复)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药费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由学校持审查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学籍卡片集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审核后持原休学审查表(附复学申请、病愈证明)、学籍卡片等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四、更名

学生更名,由监护人向学校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更动证明或户口本(学生姓名已变更),学校审核后填写《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查表》,由学校持审查表(附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学籍卡片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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