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管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转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录入:党政办 信息来源: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8-6-1 15:10:23

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效能,现将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制定的《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陈府乡委员会

2008年5月24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功能,参照《廊坊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工作、活动的综合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主窗口,是党员教育和科技培训的主阵地,是党的农村政策宣传和科技普及的主课堂,也是为群众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主平台。

第三条 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村级配套组织的职能作用,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顺利开展农村基层各项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坚持八项原则,即:坚持管建并举、规范管理、综合利用、自我发展、完善机制、服务群众、运转有序、注重效益的原则,做好七项经常性工作,即夯实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室内外设置、做好卫生保洁、强化安全管理、坚持轮流值班、收集整理档案。建立规范的学习、办公、服务和值班秩序,塑造村级组织和村街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良好形象,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村级组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设施配套

第五条 每个建制村都要拥有符合基本工作和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每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平方米;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根据村街实际,优先利用闲置资产,避免重复投资。新建项目选址要结合新农村规划,应选择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且通水、通电、通路的位置,既要适应村级现状,又要为建设村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齐全。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乡镇党委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充分体现“一室多能”,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按照“布局整齐、摆设规范”的要求,一般应建有“五室三站一栏一场所”(即党支部办公室、会议室、党〔团〕员活动室、综治调解室、图书阅览室,便民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远程教育站,党务村务公开栏、文体活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功能。活动场所可以一室多用、一所多用,但应标识明显,设施整齐有序,方便服务群众。有条件的村要把活动阵地建设与经济合作组织办公室等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指导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布置要简洁明快,实现九有九上墙的标准,即:有各种标志牌、“两委”公章、广播电话、远程电教设施、桌椅柜架、报刊音像等学习资料、职责任务、规章制度、工作和活动记录(台账);党旗国旗上墙、入党誓词和党员权利义务上墙、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条例》上墙、“一制三化”工作机制上墙、村级组织体系设置上墙、党员“三定三评”上墙、发展党员工作流程上墙、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上墙、村街经济发展规划和小康建设目标上墙。有条件的可添置微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八条 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大门口两侧悬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标示牌,右侧为“中共***村支部委员会”,左侧为“***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和其它村级组织如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制作合适尺寸小标示牌悬挂其办公室门口左上方。标示牌材质根据村街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可选用木质或金属材料。木质材料村党组织标示牌为白底红字,村委会标示牌为白底黑字;金属材料村党组织标示牌为金底红字,村委会标示牌为金底黑字。标示牌的尺寸要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门口的大小相协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标示牌的字体统一用“方正大黑简体”。标示牌由乡镇党委统一制作,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

第九条 场所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砖墙或透视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要在醒目位置设制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并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条 庭院建设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硬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是国有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坚决防止随意出售、出租、抵押、变卖活动场所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原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2008年10月底前要补办齐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书,由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复印件由乡镇党委和村街“两委”存档,并建立活动场所的图片或影像档案。处置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应当比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任何部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财产封存或判罚将其抵顶债务。

第十三条 建立活动场所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档案登记簿,记载其名称、数量、金额和维护情况等内容,做到帐物相符,并向党员群众公开。固定资产台帐由乡镇党委负责管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村党组织、村委会换届或主要村干部调整时,由乡镇党委、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交接人双方、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建立村干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活动场所的防火、防盗和卫生清洁工作,为方便群众办事、接待来访、调解矛盾、处置突发性事件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确保主体结构完好、门窗设施齐全、广播电力系统正常、院落道路通畅,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乡镇党委和村街可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活动场所的日常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 在坚持经济适用的前提下,结合村街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对面积小、房屋较陈旧和配套设施不全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和修改扩建,进一步提高活动场所标准,健全服务群众的综合功能。

第五章 阵地使用

第十七条 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党员干部活动的中心。活动场所是村党组织、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学习、工作、活动的重要阵地。村党组织要利用活动场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民议事的中心。完善落实“一制三化”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到活动场所参加干群恳谈例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活动,让群众说事、议事和评事,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九条 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便民服务的中心。鼓励各涉农部门(单位)和乡镇站所依托活动场所,为农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信息、司法调解、计划生育、民政优抚、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延伸服务链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群众增收。

第二十条 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农民培训的中心。依托活动场所,采取开办农民夜校、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等办法,加强农民政策法规、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融农业实用技术、科技、教育、法制、卫生等为一体的教育培训阵地,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农村文化活动的中心。活动室、图书室等场所要经常向党员群众免费开放。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乡风、村风,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有条件的要积极建设文化大院、文化广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活动场所工作和活动档案,建立使用台帐,每次活动要有详细记载。禁止开展封建迷信和赌博等各类非法活动。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以及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发改、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对出现资产流失、设施损坏、占用设备、开展非法活动、长期闲置不用等情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将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对活动场所资产和管理、使用情况核查一次,并进行备案。乡镇党委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对村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滁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上级政府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场坪及办公用具等。 第三条 全市每村都要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 产权确认

第四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拥有,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条 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投入配备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第三章 设施配置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具备“四室”功能,即: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一室多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室。

第七条 要不断完善活动场所的配套设施,通向活动场所的道路要硬化。外围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有条件的地方,要安装体育器材、修建篮球场等。活动场所门口要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旗杆、国旗由县(市、区)统一购置安装。匾牌制作内容、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八条 活动场所设置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科普宣传栏和信息公布栏。公开栏要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单独设置,做到美观实用,方便群众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党务村务和有关科普知识。

第九条

活动场所内部要配置必要的桌椅、图书杂志、文件资料柜以及电视机、影碟机等远程教育设备,并确保网络畅通。“四室”要设门牌,党员活动室墙面要悬挂党旗。村党组织、村委会有关制度,为民服务代理内容及程序,村党组织承诺事项等要上墙。要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簿册。“四室”的门牌、制度框等内部配设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十条 面积较大、具备条件的活动场所,要将党员服务站(点)、卫生室、计生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等纳入其中。要积极引导,把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把活动场所建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化娱乐等工作的主阵地,努力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培训”,努力实现便民、利民、为民目标。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托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党员活动中心,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的功能。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要将活动场所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免费开放,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依托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不断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有序参与,健全民主自治机制,加快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要安排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轮流值班,接待党员和群众,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等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开展违反党纪、法规的一切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开展各类活动的情况,以备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查验。

第五章 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作为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村级组织落实活动场所管理责任的情况。乡镇(街道)、村均应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台帐。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村级班子换届、管理人员调整时,原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向新调整的负责人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交接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要维修、改建、扩建,或因故需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资产进行处置,须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发改、财政、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需要迁址重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适度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闲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因维护、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村集体为主承担,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得负债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章 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按照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求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活动场所的土地证、房产证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或代管,未经县(市、区)财政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及党员和群众活动的前提下,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组织、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依托活动场所兴建村卫生室、幼儿园、商业网点等有偿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营创收和运行支出台帐,按村帐乡管要求报送活动场所收支帐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确保实现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监管和收入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资金挪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地址、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故意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用品和设施,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活动的,由乡镇(街道)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或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被盗、资金被挪用的,要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本办法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甘肃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定区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甘肃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对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将《甘肃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活动、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一项各级党委重视、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基层企盼、农民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综合作用,对于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将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省上的要求,做到建设标准化、布置实用化、管理规范化、使用综合化,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甘肃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进一步夯实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 设

第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宏观管理,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办公设备、电教设备的配发、室内布置等统筹安排,统一要求。

第二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协调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县(市、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破旧及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活动场所,及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改建、扩建工作,确保村村都有较高标准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建在交通便利的村民聚集地或村子的中心位置,便于党员、干部、群众活动,成为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突出建筑特色,使之成为村里的标志性建筑。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最低建筑标准为砖结构,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须有党员活动室、村“两委”办公室、文体活动室、档案资料室、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注意整合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资源,具备条件的,可将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经济组织办公室等纳入其中。引导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

第五条 不断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配套建设,结合实际,适时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和补充,确保能够满足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的基本需要。

第二章 布 置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在党员活动室墙面悬挂党旗,制作必要的工作图版,图版内容主要包括入党誓词、党的基本路线和主要政策、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簿册,配备必要的办公及电教设备和适量的文体器材。在活动场所外部醒目位置,设立村务、党务公开栏和惠农政策、涉农法规、务农技术、科普文化等宣传栏。

第七条 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做好活动场所的内部布置。健全组织设置网络、村干部职责、工作制度、档案资料、活动计划,“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五个好”标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应统一布置上墙。第八条 村党组织办公室有“一簿六册”。即有支部会议记录簿和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流动党员花名册、致富能人花名册、科技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花名册及党员参加支部活动考勤册。

第九条 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务管理中需要公开的以及其他不涉及保密的有关材料和规章制度,可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室外和室内的墙壁、橱窗等设施上悬挂、张贴和放置。悬挂张贴的材料须规范、准确、简洁、整齐,避免过多过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直接管理,乡(镇)党委监督使用。村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组织活动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政府应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监管,村“两委”切实负责,确保活动场所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公益性事业场所。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配备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和村级组织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包括活动场地、主体建筑、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村上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一切财产。

第十三条 建立村级组织资产台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必须造册登记,填写财产登记表。财产登记表应详细记载财物的名称、数量、购买(配发、受赠)时间、购买(配发、捐赠)单位以及财物价格等相关内容,做到表物相符。财产登记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各存档保留一份。乡(镇)党委每年应对各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进行一次核查,县(市、区)委组织部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的各种资料归置活动场所统一管理。分门别类、造册登记,由专人保管,文件类的实行年终归档管理,报刊书籍等图书资料类的应建立借阅登记簿,严格借阅手续,确保各种资料齐全无损。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电教设备、音像资料,包括计算机、电视机、VCD机、资料光盘等要确定专人管护,确保正常使用。除有组织地到党小组、产业协会、示范户等处延伸播放外,一般不得向外租借。

第十六条 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乡(镇)党委、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时,应对财产进行核对,防止财产流失。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财产移交制度,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第十八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须明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所有,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活动场所所属的房屋应办理房产证。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土地、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未经县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抵押。出租闲置房屋应主要用于公益事业,每轮租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建立落实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值班制度,实行村干部轮流值班,明确值班责任,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和日常卫生保洁工作。建立活动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对在活动场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好记录备查。认真搞好活动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市、区)组织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县(市、区)委每年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选“五好”乡镇党委和“五好”村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立足村情实际,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均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应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市(州)、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民事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在确保活动场所办公议事、党员活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不断拓展其综合功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为服务群众提供更多的空间,尽量缩减村干部的办公用房。对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利用活动场所传播反动言论或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所资产流失和设备流失、损坏或长期占用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损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的,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断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完善财政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运行及维护的经费补助制度,形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和综合使用水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张德江在认真听取学员的发言后发表了讲话,对全省农村党支部书记提出了5点要求。一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二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三要真抓实干,促进发展。四要公道正派,甘于奉献。五要严于律己,树立形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范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情况汇报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总结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总结报告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督查情况通报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管用办法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管用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