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預支款項申請要點
96.8.1修正
一、各單位因公務需要,須預先支付款項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預支款項。
二、預支款項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演講費。
(二)論文指導費及口試費。
(三)主持費、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餐費。
(五)國外差旅費。
(六)政府規費及稅捐等。
(七)招生試務經費。
(八)非經預先支付款項無法取得正式憑證者。
(九)其他經簽准有案(簽呈或公文)者。
三、預支金額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者,不予受理。
四、預支申請應於活動一星期前填具「長榮大學預支款項申請單」(如
附表)提出申請,以利及時作業。
五、各項物品之採購及活動之辦理,依照本校財物採購作業要點授權自辦,而已完成動支申請或請購程序者,始可申請預支。
六、申請時請附相關公文、簽呈、動支或請購單及其他文件。
七、預支款項之付款方式
(一)預支款項以匯款為原則,凡於週五前完成製作轉帳傳票者,
由出納組於隔週三匯入申請單中之指定帳戶。
(二)特殊情形必須現金付款者,其金額在伍萬元(含)以下者,
於完成製作轉帳傳票後,由出納組於二日內通知申請人至出納組領取現金;金額在伍萬元以上者,且於週五前完成製作轉帳傳票者,由出納組於隔週三通知申請人至出納組領取現金。
八、預支款項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各項憑證,送會計室核
銷經費,並應於學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核銷或歸還。屆期未能完成核銷,經通知限期核銷,仍未能完成經費核銷者,由會計室簽請議處,且爾後將不再受理該單位之預支申請。
九、用以支付外籍或大陸人士之人事費、演講費…等,依法應自動扣繳
20%稅款,各單位應遵照辦理。
十、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對預支款項,應本誠信原則,按本校或補助單
位之相關規定支用,嚴禁私自挪用。
十一、本要點經簽請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长荣大学预支款项申请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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