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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农发行对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的风险防范——以某支行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事件为例分析发布日期:2012-11-20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汇票到期时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承兑。在目前我国票据结算工具中,商业汇票除了同时具有票据共有的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和结算功能外,还具有信用功能、融资功能。而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前商业信用相对脆弱的环境下最具信用功能。这不仅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环节,也表现在持票人以其所持的票据融通资金,包括质押贷款和贴现贷款,其结果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银行信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银行承兑汇票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工具。

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最终环节,同时也是及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

A行票据遗失事件基本情况

T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在A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于2008年5月26日将其撤销。再此期间,T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业务均在其基本存款账户所在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2008年6月3日,T公司将其基本存款账户改在A行开立,其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业务也随之全部改在A行办理。开办此项业务之初,A行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将其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递。但由于T公司认为邮政特快专递收费比其他快递公司高出一倍,且邮递速度不如其他快递公司,所以主动与申通快递公司联系后,要求A行将其办理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交由县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寄递。

2011年7月18日,T公司向A行递交一份由某银行西大街支行承兑,金额5万元,7月25号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A行于当日将此银行承兑汇票交由申通寄递。7月21号,对方申通公司电话告知A行由于提供的收件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导致该份信件无法送达(该号码是某银行西大街支行在银行行号查询系统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于是A行通过多方查询提供了对方银行的另外一个联系电话给该申通公司。8月5号,T公司因该笔款项久未到帐,遂向A行查询。A行又致电对方申通公司,其分管某银行西大街支行区域的送件员告知交给了西大街支行的收发室。A行随即又致电某银行西大街支行,但他们否认有人收到过该信件。后又经过多日的查询,对方申通公司的经理终于于8月11日上午正式通知A行,由于快递派发员的变更,交接工作的疏忽,该份快递遗失了,已经无法找回。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此次A银行的寄递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事件是由多方原因综合造成的。其中对方快递公司人员变动、交接不清固然是导致信件遗失的最直接原因,但是,A银行在该笔托收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一些漏洞与疏忽,如通过申通快递公司而非邮政特快专递寄递信件,收件人信息填写不准确,票据到期日的前一天或是到期日当天未与承兑行进行联系、确认等

行为,均为此次票据遗失事件埋下了风险隐患。由此可见,农发行在办理该类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其主要风险点,并对这些风险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与规避。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将其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通常在开户银行需要经过三个主要环节,第一是开户银行的受理环节,第二是开户银行受理该项业务后邮递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前对凭证的暂时保管环节,第三是开户银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由邮政快递公司的邮递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各自存在着诸多不同的风险点需要银行进行防范和规避。

(一)托收业务受理环节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在托收业务受理环节,开户行的主要风险在于对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单据的审核。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汇票到期日起的10日内,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交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同时规定“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开户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应该认真审核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应要求企业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延期说明。另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持票人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其汇票号码。因此,受理银行应该有重点地就背书、托收凭证的填制及相应的书写要素有无瑕疵进行审核。对于瑕疵票据应作退票或补充证明后受理的处理,当然这最好能与承兑行的取得联系并寻求其认可。

(二)暂时保管环节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在暂时保管环节,由于农发行此类业务很少,做班主任通常都可以在受理、审核完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及时地查找承兑行地址、填制邮递清单、通知邮政快递公司前来取信,整个流程基本都可以在受理票据后一个小时内完成,因此在暂时保管环节,一般不存在明显的风险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坐班主任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托收的整个流程,但是,各行仍然需要指定专门的业务人员对每一笔委托收款业务登记详细的台账,并对其进行跟踪处理,在发出托收之后,票据到期日的前一天或是到期日当天,与承兑行进行电话联系,一是确认票据是否已为收妥,二是看有无问题及是否退票,三是提示承兑行及时付款。如在到期日当天仍未收到票款,则应及时主动联系。 在本案例中,办理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于7月25日到期,但是开户行在到期日仍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与承兑行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延误了查找遗失信件的最佳时期。

(三)票据寄递环节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在票据邮递环节,由于信件一经交寄便脱离银行内部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因此,此环节成为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中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在邮递环节中,最主要、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信件的遗失风险,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寄邮局后,在邮递过程中遗失;二是邮局送达目的地,交由物业管理或承兑行收发部门签收后再遗失。如在本案例中,就是在邮递过程中信件遗失造成票据的丢失。

目前,银行在发出委托收款的邮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三点。一是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由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快递公司邮递。根据《邮政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而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业务”。显然,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的信件正属此列。在本案例中,A行应企业要求,将装有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的信件交由申通快递公司邮递,而非按照《邮政法》的规定交由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导致该信件遗失后,A行就信件遗失的索赔事宜将处于一种更加被动的地位。二是用专用信函交由邮政部门发送,但未保价。按照《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邮政部门不对信函的内容负责,对未保价邮件的遗失、损毁的赔偿责任最高也仅为所付资费的三倍,且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如本案例中,A行一般不会对寄出的票据进行保价,信件一旦遗失,A行就只能获取最高仅为所付资费三倍的赔偿,远不能弥补事后进行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的相关直接、间接损失。三是银行间缺少必要的交接手续。作为债权债务证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理应该验票签收,但现行的签收办法只能证明付款行收到信函,而不能证明付款行收到票据。同样对托收行来说,邮政部门的发件单只能证明托收行发出了信函,而不能证明其发出了票据。而有些承兑行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因保管不善而遗失,就会刻意利用目前委托收款操作中存在的缺陷,规避了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致使持票人和托收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损失。因此,一旦在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了票据遗失,托收行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由于法律程序繁复,会给托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

为规避这些风险,托收行在脱手前应注意做好如下准备。首先,托收行应与当地邮政特快专递公司签订专门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公司对每份装入信封的票据均验收无误;其次,托收行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行的名称、地址与全国联行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一致,则在信封上写清承兑行的地址、全称、委托收款份数,并注明票据类别和号码;如果不一致,则需及时查找到正确的电话号码,与承兑行取得联系,获取准确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最后,托收行应在信封上写上准确的邮政编码、电话等,以便快递公司及时、准确地通知对方取信。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的处理办法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尽量避免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中的遗失风险,但由于邮递过程存在诸多不可控的因素,票据遗失事件还是有其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

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在本案例中,A行在得知票据遗失后,便在第一时间进行电话挂失,然后按照承兑行工作人员的指示,通过扫描、传真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进行正式的书面挂失。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截至2011年10月底, A银行已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全部公示催告过程,获得法院的除权判决,并收妥相关款项,妥善、圆满地处理了此次票据遗失事件。

提起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赣县支行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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