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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炮广告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炮广告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长途车站南门高炮广告代理发布的事宜,达成一致意向,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经营的高炮广告转租给乙方经营,高炮位置位于长途车站南门,该高炮共三面,转让给乙方的是其中两面:

1、面向西南一面,即面向高速出入口一面;

2、面向东南一面,即面向大转盘一面。每面广告面积均为18米*6米。

二、第一条所述广告位转让费为陆万元/年。

三、转让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8月18日始至2016年8月18日止。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前三年转让费十八万元,于2014年8月18号前一次性付清余下两年转让费十三万元整。

五、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自主发布广告的权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发布广告时所涉及的城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收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如因政府重要节庆等原因,需要临时征用高炮广告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为此支付任何损失。

七、乙方发布广告期间,如画面受损,应及时修复,在更换、维修,画面施工时,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合同期内,乙方需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炮进行检查,保障高炮正常使用,如因高炮主体和钢构部分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将高炮交付甲方需保障高炮能够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约,则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

十一、如因政府规划、城建改造等政府原因,导致高炮拆除,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则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转让费用,本条所述情况不属违约。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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