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宁劳仲委〔2009〕2号
刁仁昌
2009-02-2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各区县、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在宁的189家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继续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其他在宁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适应变化,进一步理清和明确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89家用人单位的下属单位,其他在宁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宁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下属单位);
(二)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三)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四)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区属及区属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区级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构驻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
(二)辖区内各类港、澳、台资企业;
(三)辖区内各类私营企业;
(四)各类外地单位驻苏、驻宁分支机构。
三、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各类大专院校的其余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跨区域连锁生产经营的,其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群体性劳动争议且劳动者分别向各自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仲委
[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2008]5号)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8]5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县、溧水县)的中央部属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名单附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6]1号)、《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8]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仲裁管辖范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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