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
1、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申请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填写,公司补充)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提供)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当事人提供)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聘书;本市核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8、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9、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11、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12、本人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当事人提供)
1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本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提供)
(2)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提供)
(3)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提供)
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办理期限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