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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行业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整形美容行业调查报告

目前,中国整形美容行业发展迅速,拥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有资料统计,截止至2012年,中国从事整形美容行业相关人员已达60余万人,整形美容相关行业总年产值突破287亿,与房产、电子通讯、汽车、旅游并列国内五大消费热点。 现阶段,中国整形美容行业涵盖了医疗整形、医疗美容、注射美容等多方领域,涉及到包括骨科、妇科、口腔科、外科等众多学科,已形成集整形器械、整形材料、整形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链。

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整形美容最为著名的韩国,其整形美容行业的年产值大约是600亿元,占据韩国GDP的4%。中国作为人口数量世界排名第一,GDP总量世界排名第二的大国,整形美容市场的需求及行业的发展在未来的五到十年内,将直接威胁韩国“整形第一国”的地位。

世界银行发展报告称,据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15-64岁的女性共有一亿七千多万人。按照目前发达国家20-45岁女性消费者占医疗整形美容消费者64%的比例,全国医疗整形美容女性目标消费群总数估计为九千万人。中国庞大的整形市场需求,将是刺激中国整形产业发展的最大动力。

然而在实际上,由于中国整形美容行业在近些年快速发展下的各种乱象,以及中国整形美容行业总体上偏向于中高收入人群的市场定位,中国女性实际整形消费人群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国内第一整形美容门户平台——东方虹医学美容网在2010年6月份出示的一份调查报道,客观上验证了上述说法。

2010年6月,东方虹医学美容网出示的调查报告表明,我国75%以上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的服务项目经济利益较高,以技术或营销手段创造的利润约占总利润的30%~50%不等。特别是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整形美容资源聚集,竞争激烈。而在中国一些中小城市,整形美容市场甚至一度呈现“萧条”景象,许多中小整形机构经营乏力。 不过,随着整形美容观念的普及,整形美容已不再是女性的专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整形美容行业自身的发展,性别以及年龄已不再是整形美容的限制,近些年国内整形市场中出现的“学生整形热”、“男士美容热”和“老年整形热”现象,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不仅如此,近些年来整形行业迅疾的发展下各种乱象纠纷,也让中国政府逐渐重视起了整形行业的规范,为整形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着政策、法规、制度等各方面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消费者对整形美容需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刺激,对整形美容的接纳度、信任度也都有了很大提高。

有整形界权威人士预测,2012年,整形美容行业将在原有基础上实现质的飞跃,以“微整形”为主的整形消费人群比例,将会在原有基础上上升15-20个百分点。

美容医疗机构设置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申请书(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

2、《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依据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面共同签署的有效的协议书(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6、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7、为内部职工服务的美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申请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日

二、初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1、属监督四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审批流程表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2日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依据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3、拟设美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拟设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依据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依据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卫医字[2002]103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8、符合海淀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9、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师以上职称;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0、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士以上职称;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踏勘现场。对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拟设美容医疗机构的使用面积、科室布局设置等可行性报告中的内容,以及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10条、或有第11条所列情形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2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所主管副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 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 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4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送发人员。

时限:5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并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将符合标准的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送核发人员。

时限:2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设置意见书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打印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等有关文书,移交核发人员。

时限:2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监督四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进行归档。对审核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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