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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中几组日语词汇的意义用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3: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语境中几组日语词汇的意义用法

摘要对于日文法律文献的理解和翻译,不同于普通的日语文章。虽然有些日语词汇看起来很普通,而且在一般的日语文章中似乎区别不大,但是对于法律文献而言,无论是翻译还是制作法律文本,其使用精度要求都更高。本文主要选取了几组常用的近义词和反义词,通过对比对照的方法,来阐明对待法律文献的理解和翻译必须精益求精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语境日语意义用法随着中日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与法律有关的事务也日益繁重,特别是经贸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业务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阅读了解日本有关的法律文献,另一方面需要翻译或制作有关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章程等)。而法律文件又不同于一般的日语文章,其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其文本的严密性,也就是说,在逻辑上不允许有任何一点误差或矛盾。因此,法律文件的制作或翻译,对于遣词造句的要求是更高的。下面选择几组法律文献中常用的词汇,对此问题加以说明。1「または」「若しくは」在一般性文章中,这一组词汇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法律文献中,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如果是单纯的两者选一或三者选一,就使用「または」,即:「AまたはB」、「A、BまたはC」。但是,如果A和B属于同一范畴,而C属于另一范畴的话,则使用「A若しくはBまたはC」的表达形式。例如:○個人の名誉又は生活の平穏を害するおそれがあるもの。/可能会危害个人名誉或生活安定的。

○特許権者、専用実施権者又は通常実施権者は、経済産業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物の特許発明におけるその物若しくは物を生産する方法の特許発明におけるその方法により生産した物(以下「特許に係る物」という。)又はその物の包装にその物又は方法の発明が特許に係る旨の表示(以下「特許表示」という。)を附す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なら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特定实施权人或者专利一般实施权人,须依据经济产业省之有关规定,在专利发明中的物品或按照生产物品的专利发明中的方法生产的物品(下称“与专利有关的物品”)或在物品的包装上明示该物品或方法的发明属于专利的字样(下称“专利表示”)。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特許権者、専用実施権者又は通常実施権者」这一语句,使用了「A、BまたはC」这一表述形式。因此,属于三者选一。而「物の特許発明におけるその物若しくは物を生産する方法の特許発明におけるその方法により生産した物(以下「特許に係る物」という。)又はその物の包装にその物又は方法の発明が特許に係る旨の表示(以下「特許表示」という。)を附す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ならい。」这一语句,使用了「A若しくはBまたはC」的表达形式。说明由「若しくは」连接的前后两项属于同一类,都是所谓的「物」,而「又は」后面所连接的是「物の包装」,属于另一类。该语句中的「その物又は方法の発明」这一表述形式,是「AまたはB」的形式,属于两者选一。2「及び」「並びに」如果说上述的「または」和「若しくは」与英语的「or」有关的话,这里的「及び」和「並びに」则与英语的「and」有关。这两个接续词的意义用法与上述的「または」和「若しくは」有相似之处。若是单纯两者或三者并列的话,可使用「A及びB」、「A、B及びC」的表述形式。但是,若A为一类,而B和C为另一类的话,则使用「A並びにB及びC」的表述形式。例如:○第139条第1号から第5号まで及び第7号の規定は、審査官に準用する。/第139条第1项到第5项以及第7项的规定,适用于审查官。○董事長、副董事長及びその他の董事は、高級管理職を兼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其他董事可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経営管理部門には、若干名の部門経理を置き、それぞれ合弁会社の各部門の業務並びに総経理及び副総経理が委託する事項につき責任を負わせ、且つ、総

経理及び副総経理に対して責任を負わせる。/经营管理部门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以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

和副总经理负责。

上述前两个例句中,使用的是「A及びB」、「A、B及びC」的表述形式,属于单纯的„两者或三者并列。而最后一个例句中,使用的是「A並びにB及びC」的表述形式,可以看出:「並びに」所连接的前后项属于不同类别的,而「及び」所连接的前后项属于同类别。3「みなす」「推定する」

这也是一组近义词。能不能在法律语境中正确把握这一组词,可以说是很关键的。当法律条文中使用「みなす」的时候,表明这是一种法律规定,不可作出与该条文相左的解释。而使用「推定する」的时候,其表达的意思是:虽然法律大体上(姑且)是那么认为的,但是,当事人如果能够举出相反的确凿的证据的话,则可以推翻原有的结论。例如:○次に掲げる行為は、当該特許権又は専用実施権を侵害するものとみなす。/下列行为视为侵害该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行为。(表明“下述行为”是列举出来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规定,不容置疑。)○反証がない場合、無罪と推定する。/没有相反的证据的话,则推定为无罪。(表明当事人如果能够举出相反的确凿的证据的话,则可以推翻原有的结论。)4「者」「物」这两个词的读音一样。但是,在法律语境中,其意义用法还是应当注意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的“人”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不管是单单表示“自然人”还是单单表示“法人”或者是两者都表示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者」这一词语。“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与此不同的是,要表示民法上的属于私权的客体即动产、不动产之类的物品的时候,一般使用「物」。例如:○審判を請求する者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請求書を特許庁長官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请求审理者,向专利厅厅长提交含有以下内容的请求书。○質権は債権者が債務者または第三者(物上保証人)の所有物を占有し、最後はその物から他の債権者に優先して弁済を受けうる権利である。/质权就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者(财产保证人)的财产,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以上」「以下」

这两个词在法律条文中主要用来表示数量界限。当表示含有一定的基准数量并多于该基准数量的时候,使用「以上」;当表示含有一定的基准数量并少于该基准数量的时候,使用「以下」。例如:○第60条または第101条の3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500万円以下の罰金処する。/违反第60条或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者,处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这里的“500万日元以下”应包含“500万日元”)○この法律の規定により宣誓した証人、鑑定人又は通訳人が特許庁またはその嘱託を受けた裁判所に対し虚偽の陳述、鑑定又は通訳をしたときは、3月以上10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依法宣誓了的证人、鉴定人或译员如果对专利厅或专利厅委托的法院进行了虚假的陈述、鉴定或翻译的话,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这里的“3个月以上”包含“3个月”、“10年以下”包含“10年”)当然,如果是不包括基准数量的话,可以使用「未満」「こえる」。例如:○第70条または第103条の6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100万円未満の罰金に処する。/违反第70条或第103条第6款的规定者,处不到100万日元的罚金。(这里的“100万日元未満”不包含“100万日元”)○第90条または第100条の1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六月をこえる懲役に処する。/违反第90条或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者,处超过六个月的徒刑。(这里的“六月をこえる”不包含“六个月”)另外,像「以前」和「以後」也是法律条文中常用的表示时间界限的词语。其意义用法与上述的「以上」「以下」类似。在此不再赘

述。总之,不论是阅读日语的法律文献,还是使用日语从事法务工作,都需要在语句的严密性和准确性上下功夫,同时,通过经常阅读一些法律文献,积累一些有关的常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清水英夫.『法律がわかる事典』.東京:日本実業出版社,1980.

[2]牧野和夫.『知的財産法講義』.東京:税務経理協会,2007.

[3]曽我貴志.『中国契約マニュアル』.東京:中央経済社,2006.

[4]末川博.『岩波基本六法』.東京:岩波書店,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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