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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整体而言成效是明显的,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种种差异,这些差异而恰恰是这些差异,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不容乐观。

1.1农业执法装备落后。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地方农业执法几乎是无装备,条件稍好的有辆车,有台相机,有台电脑,条件差的是一个单位几个人,一个执法证和几十种执法文书,下乡无车辆,一身便装,有的连电脑也没有,更不用说检测仪器和勘探设备这类高档仪器,提取一个需要检验的物证需要送几百公里外才能检测,执法成本非常高。

1.2农业执法人员无标识。

国家整顿着装后,农业部门只保留了植物检疫着装以后,而还有众多的在农业一线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没有着装,一身素装有失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和威严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被取消后,老百姓和农资经营者误认为取消着装就是不能搞执法了,或者是违反了农业法律法规也不算是违法,更有甚者,当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时当事人竟说:“你们连服装都没有,我不知道你们是真执法的还是假执法的,这个证件是假证还很难说,我只认服装,没有着服装就别在这里执法。”老百姓普遍存在着只认大盖帽,不认“证”的糊涂意识。由此可见,一个执法机构还不如一个企业,现在一些规模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统一工作服,给出人一种严谨有序的认同感。

1.3农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过去的农业主要是技服务,技术人才不少,现在搞农业执法就有了一个业务不对口问题,农业执法人员都是从各个农业服务单位中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的,全是半路出家行政,工作起来确实有许多困难,非法律专业人员多,在法制健全的时代从事执法工作,没有较高的法制功底是很难胜任的。再者,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出证办案,大搞“人情案”也存在,由于执法水平低,从而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树立起来。因此,要想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1.4宣传不到位

一是农业部门宣传自身的职能不到位,向群众宣传不够,导致老百姓误以为农业部门就是技术推广任务职能的普遍存在。二是农业部门自身对职能认识不够,重技术推广轻执法现象普遍存在,没有把两者很好地兼顾起来。三是受经费自然因素等的制约,导致农业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有效向社会宣传群众对农业法法规的知晓率不高,造成一些人违反了法也不知。

1.5农业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本部门的权利被别的部门蚕食

农业立法比较多,与其它执法部门交叉的也很多,由于市场经济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的有些条款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比如:种子、农药广告的审查职能由农业部门负责,而擅自发布广告虽然违法但处罚权在工商,而不在农业,这个“审批权”又有什么意义。再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可以罚款处理;但是一些有效成分极低的或者说基本无养分的肥料也只是罚款了事,经销商仍然可以卖掉,那么吃亏的只有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将其没收销毁呢?总之农业方面立法不少,但强有力的不多,很多地方与现行体制极不适应。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重要,管理权和责任更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主管部门行使主管权,同时也必须负担相应的责任,假如不履行就是一种失职,而失职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要使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当履行职能,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就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提升农业内部的服务功能,帮助下面解决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以此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和维护社会的公平。

2.1集中财力武装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农业执法监督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新工作,据了解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都存在着装备落后现象,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一是建议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每年调拨一些资金解决下面农业执法装备问题,重点解决执法交通工具、信息、勘验取证设备,以市为基础建立一个能独立具备农产品,种子、农药、肥料检测能

力的实验室,以此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进而提升监管能力。二是要象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统一执法车辆的外观标识,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达到执法标识明显,执法队伍严谨有序。

2.2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的基本素质 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中抽调的技术干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农业行政执法缺乏专业人才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建议省级农业部门拿出一定的经费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轮训,请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专家来授课,争取培训出一批农业执法工作骨干;再就是可以从高校选拨一批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实到农业执法队伍中,或者通过公开招聘,使掌握法律专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执法队伍中去。同时要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执法工作骨干不能随意调换岗位,严禁不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总之,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增强农业执法能力树立农业部门服务“三农”好形象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应作为重点加以解决。

2.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业执法工作氛围 宣传是营造工作环境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采用多形式多渠道抓好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要抓好对领导的宣传,重点是向各级领导宣传农业部门的职能,宣传农业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性,使领导对部门的工作职能、管理程序、工作的重点性有更加深刻所了解,争取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要抓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宣传与合作,使部门之间都能了解农业的工作职能,支持农业执法工作。 三是要抓好向社会的宣传,要面向群众,面向农资经营单位,通过上报工作信息,科技下乡、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业热源工作宣传出去,并结合“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得到各阶层对农业执法的理解与支持。

2.4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廉洁执法,高效执法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大部分取决定于有没有一支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要建立一支清政廉洁,工作过硬,思想过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就必须从人员的选拨、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是要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和持证上岗;二是规范执法队伍,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农业执法工作;三是农业行政机关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四是要严格按照权与责的关系来要求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深化监督。对一些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能由于少数人而影响到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

2.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中责任不清或不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执法水平。必须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并根据制定的制度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一是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二是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以部门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

2.6完善农业法制法规,增强法制法规在现实操作中的适应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有的不再适应现行体制的发展要求,这就有必要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以便增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总之,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虽然近些年来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些我们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和解决农业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为农业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为农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关于农业执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困惑

孙中远

http:// 北海农业信息网 2009.9.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对违规被没收的农药,没收后作如果处理,是自行处理还是协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处理,具体履行怎样的手续,没有明确规定。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但对于违规被查处的肥料产品进行如何处理(如:没收或退回厂家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查封或作其它处理等处罚规定;使得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被查处的肥料产品处理方式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往往只能将违规当事人罚了款了事。

三、农药使用对环境影响问题。农药(如除草剂)使用对可能发生的药害,漂移危害和其使用对邻近那些敏感作物会造成药害,需要多大安全界或距离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施药人没有约束规定。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广大农村,不慎施药造成邻近作物受害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又由于缺少明确的施用规定,至使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执法人员缺少必要法律法规依据,很难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只能进行调解。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现场实施的缺陷。在日常的农业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往往事先并不清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更不清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又不太可能带队在现场检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更不可能带到检查现场。因此,当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往往处于既要赶回机关办公地依法履行报批和盖章程序,又要立即对物品就地(异地)保存的两难处境,从而逼迫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空白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旦发现上述紧急情况,立即制作并送达事先盖章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回机关后再“补办”报批手续的变通办法。这样从表面上既达到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又可应付上级进行案卷评查;但用这样的变通办法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经不起听证会和行政诉讼法庭质证的。

五、“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难以执行到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各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般都把此项措施告知当事人。但《行政处罚法》对加处罚款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应合并使用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是否与罚款一并给予强制执行也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更多地从有利于提高强制执行的到位率、案件的结案率的角度考虑,只对罚款本金给予强制执行,而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部分一般不予强制执行或者作为“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砝码。多年的农业执法实践表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给农业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带来了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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