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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2000-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0〕60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2日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清理超标准小汽车和公车入私户,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禁止违规违纪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和乘坐超标车,提倡使用国产车,节省了财政支出和单位经费开支。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教育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公车私用,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小汽车的情况仍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私自开公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十分恶劣,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特重申和提出如下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

一、加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从反腐倡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高度,深入开展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大兴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之风,切实抓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二、

二、加强领导干部用车的管理

(一)按中央规定,副部长级以下干部一律不准配备专车,其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不用车时,车辆由单位调度使用。

(二)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费报销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私自公费办理驾驶执照及年审。

(三)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纪检监察、外事接待等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车管干部确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外,其他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自己驾驶公车。

(四)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因伤治疗的医疗费用自理,不准用公费报销,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肇事者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三、坚持因私用车收费制度

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钓鱼或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一律按规定收费。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用车收费制度。对采取调换、遮盖、伪造车牌等手段公车私用或逃避检查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四、

四、严格禁止违反规定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调换、借用、占用小汽车,凡有调换、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的,要认真清理纠正,拒不纠正的,以顶风违纪论处;禁止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和用贷款、集资款及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禁止党和国家机关车辆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企业事业单位车辆挂靠党和国家机关;禁止公车入私户和私车入公户,违者,对所购车辆予以没收;严格控制购买小汽车,凡拖欠教师、干部工资的县(市、区)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禁止购买和乘坐超标车,提倡使用国产车。

五、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定期地组织公安、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便于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举报电话为:0771-5852714。

以上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及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乡科级(含乡科级)以下干部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申报表

附: 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申报表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驾驶证号码│ │ ├──┴──┬┴──┴──┴────┴────┴─────┴─────┤

│单位及职务│ │├──┬──┴────────────────────────────┤

│驾驶│ │

│公车│ │

│理由│ │

├──┼─────────────┬───┬─────────────┤

│申请│ │县以上│ ││人所│ │单位党│ ││在单│ │委(党│ ││位意│盖章: 年 月 日│组)审│盖章: 年 月 日│

│ 见 │ │批意见│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单位、县以上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各存一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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