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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大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8: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为了使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素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仅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在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学作风、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言传身教。

第三条 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专业命题、评卷及面试等)。

第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 培养计划(第一学期末),并应定期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六条 指导研究生阅读文献、确定论文选题、审定开题报告和指导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保证课题研究经费,认真修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条 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建议。

第八条 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指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批准研究生三天以内的病、事假。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1 第十条 积极参与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导师岗位类别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包括国内兼职导师和海外兼职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根据培养研究生工作需要而设立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实行按需设岗、动态循环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章 导师资格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 导师资格评审原则

1、只限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2、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即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生导师,不再参加我校的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审。

3、导师资格每三年评审一次。具备导师资格者每年按导师上岗条件进行遴选,评审通过后列入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年中从未列入招生简章或未招入研究生者,导师资格自然取消。

4、自2008年开始,必须获得博士学位方有资格参加博士、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与评审。

5、评审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立足于有利于学科建设及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第四章 导师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目前正工作在教学、医疗和科研的第一线,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2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审条件

1、在本门学科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课题,可用于培养硕士生的在研课题经费3万元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1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文章。

4、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有效名次),或参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的高规格教材(如教育部、卫生部规划教材),或由高等教育、科学、人民卫生、人民、协和医科大学和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5所以上国内知名院校参编的本科协编教材,或在临床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临床专家。

5、主讲过研究生课程或有能力为研究生开出课程者。

6、曾培养或协作培养过研究生并有一定经验者。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审条件

1、必备条件

(1)在本门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文章2篇(累积影响因子4.0以上)。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在研纵向课题经费至少10万元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50万元以上。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培养过2届硕士生。 (5)具备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2、参考条件

(1)在临床、教学工作中贡献突出,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 3 或获国家级成果奖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2名)。

(2)参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的高规格教材(如教育部、卫生部规划教材),或由高等教育、科学、人民卫生、人民、协和医科大学和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5所以上国内知名院校参编的本科协编教材,或作为上述5大出版社出版专著的主编或副主编。

(3)获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并转化为科研成果为学校创造显著经济效益(300万以上)。

第十八条 具备下述特殊条件之一者,评审条件可适当放宽。①在国外留学2年以上、目前为本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SCI收录、且影响因子7.0以上文章。

第五章 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2、经所在学科(教研室、研究室)评议写出推荐意见。

3、各学院审查发表论文、专著、获奖证书、课题标书(含合同书)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和财务处(科研处)经费证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4、经学院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5、经审定获得导师资格者,由学校公布名单,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导师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招生计划设置岗位。

第二十一条

具备硕士或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可申请上岗,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上岗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在研课题1项,培养硕士生的课题经费3万元以上;博士生导师上岗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在研课题1项,培养博士生的在研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研究项目、研 4 究经费及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可以申请上岗,并将其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研究生。上岗者年龄硕士生招生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博士生招生一般不得超过62周岁,如本单位继续返聘,并有重大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身体状况良好,尤其考虑到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可以相应延长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年限,但须由各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五条 我校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外单位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简称兼职博导)。

第二十六条 兼职博导应是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其资格条件与上岗条件除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之外,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第八章 海外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培养博士生的实际需要,向学校反馈拟选聘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信息,学校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聘的海外博士生导师应是在海外取得突出成绩、且与我校有合作基础的知名专家。

第二十九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修改博士生培养计划。

第三十条 与我校的博士生导师一起,帮助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和做出学术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培养博士生的具体要求按照《海外学人受聘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相关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导师的管理

5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以保证导师有充分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活动不是个人行为,须符合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以及学科、学院和学校的安排与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检查与评议。对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级、提职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因出国或生病等原因离岗10个月以上,不能继续担任导师时,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所指导研究生的转导师手续后方可离岗。学院应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将其目前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妥善安排,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聘任上岗的导师招收研究生后,按学校有关标准发放导师岗位津贴。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不同级别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的导师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资深离、退休教师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支持年轻导师共同培养研究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我校原发布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原则,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学位委员会。

2008. 3.2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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