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协议书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被担保人):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公司):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
甲方因借款需要,申请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向出借人借款(或向出租人融资),申请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出租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与出借人(出租人)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二、甲方应按规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同时按借款金额%的比例,向乙方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于甲方清偿其借款完毕后结算。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在清算完出借人借款及支付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四”项下应付款项后,归还甲方剩余保证金。
三、甲方应向出借人(出租人)设置抵押,甲方承担抵押登记费用,抵押权人为出借人。如乙方向出借人(出租人)履行保证义务,抵押权由乙方承继。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甲方应按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租赁款)本息。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租赁款)本息,则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第一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则承担1000元违约赔偿金,第二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则承担3000元违约赔偿金,第三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赔偿金,第四次未按期足额还款的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70%承担违约赔偿金,累计五次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按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的100%承担违约赔偿金。
如因甲方逾期还款造成乙方垫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垫款额日万分之八自垫款日计至甲方还清垫款之日止。
如因甲方拖欠还款,导致乙方向出借人(出租人)履行保证义务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出借人(出租人)直接扣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
六、甲方承诺在变更住所地、联系电话、抵押物经营场所等情况下,到乙方登记或以有效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有权随时检验抵押物或了解经营情况,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即视为隐匿,甲方应按抵押物价款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因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或乙方垫款后甲方未清偿,甲方同意乙方对动产抵押物扣押拖回。乙方有权以变卖或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八、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甲方偿还清乙方代垫款(包括代垫款,违约金,利息等)止。保证范围为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 方:乙 方: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