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书
(讨论稿)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市开发建设,促进市旅游产业高端发展,推进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总体发展战略,依托市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甲方引进乙方对市约亩用地整体投资开发,将该区域打造成融旅游、度假、生态、运动、休闲、高尚居住于一体的现代旅游城组团。
恒大地产集团(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3333)是中国具领导地位的大型综合地产开发商和城市运营商之一,连续年荣登中国房地产企业10强,具有丰富的大型地产综合项目运作经验,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乙方对市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愿意投资该区域开发,在市建设一个全新的现代化旅游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注:上述段落仅供参考,根据项目规模据实调整)。
鉴于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达成的良好共识,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快速推进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就该项目投资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注:不要出现“恒大”字样,避免出现提前运作嫌疑)
2、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省市区(县),具体位置为:以东,以南,以西,以北区域(以下简称“项目地块”)。
3、规划条件: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总面积约亩,净用地面积不少于亩(最终以国土部门确认的用地红线范围面积为准);用地性质为;商住比例为;综合容积率/容积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定),限高米,绿地率不低于%(含%);建筑密度不高于%(含%)。 (注:若该项目分几期出让,且各期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则分期表述。)
4、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酒店、运动中心、
商业中心、会议中心、娱乐中心等大中心及住宅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
(注:此点根据项目情况据实调整)。
第二条供地时间及供地标准
1、供地时间:本协议签订后天(/月)内,甲方保证将项目地块首期用地约亩按本协议约定条件(或分期)依法公开出让,乙方依法参与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竞买。乙方如竞得该期地块使用权,则在交地后日内动工。
(注:如地块较大,首期地块尽量分多宗地挂牌,且首期开盘所在地块尽量小,除首期开盘地块外,其他地块出让金支付进度尽量延后。)
2、甲方保证在年月日前按本协议约定条件依法公开出让二期用地不少于亩,并在依法出让后日内交地。乙方依法参与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竞买。
3、供地标准:“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气、通邮、通暖以及场地平整)。甲方负责完成将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电线杆(塔)、通信设施、地下管网等拆迁安置补偿并终止项目地块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及其他土地使用关系,完成项目地块用地范围内的一切补偿。甲方完成以上义务后将项目地块交乙方,甲方保证乙方的开发建设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妨害,乙方也不需要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任何补偿,无任何第三方因交地前的事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或影响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项目建设外部协调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周边环境。
2、甲方负责做好该项目出让前土地的一级整理工作。
3、甲方保证出让的土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确保乙方能按时办理国土、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和产权产籍登记,甲方负责协调相关市政配套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与第三方签订有关项目地块的投资、招商等相关协议。
6、甲方保证乙方可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具体优惠
政策如下:减免市政配套费、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返还、投资奖励等。
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地块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并按负责按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开工建设。
2、若项目地块按本协议约定条件依法出让,乙方依法参与项目地块竞买,若乙方竞得项目地块,乙方负责项目地块的资金筹措、开发建设和管理。
3、若乙方竞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甲方管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开发本项目,该公司可承接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依法取得项目地块使用权后,应按政府相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五条 违约条款
1、如甲方逾期出让项目地块,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则应按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出让起始价
1、甲方承诺,出让起始价不超过万元/亩,如超过,乙方有权退出项目地块竞买。
2、本协议所称出让起始价的构成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房搬迁及相关费用、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安置房用地及建设费等);
(2)集体土地的报征费(包括建设用地指标费和土地管理费);
(3)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4)项目地块范围内按规划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配套设施、景观绿化、河渠整治的建设费用、各类管线拆迁、宗地打围和宗地平整费用;
(5)项目地块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6)项目地块前期开发涉及的上缴国家、省、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各种政策性规费和税费,包括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
(7)前期开发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调整,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所涉及的费用标准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执行,按实计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8)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收益;
(9)应当纳入前期开发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