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书
致:公司(简称贵司):
鉴于公司(简称公司)向银行(或公司/个人)申请贷款万元(贷款合同编号:),贵司同意为其提供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故此,公司愿意就上述贷款合同担保做贵司的反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本反担保书,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反担保人是年月成立的合法有效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执照号码:)的法人,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
二、本反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书,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之本金万元、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三、贷款人径向贵司索赔时,贵司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清偿贵司贷款合同担保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和相关经济损失。
四、本反担保书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反担保人,本反担保书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书继续有效。
4.1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4.2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4.3经担保申请人和贵司协商后,对保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五、本反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至贷款合同担保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有效。其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担保有效期并经贵司同意时,本反担保书的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六、在履行本反担保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反担保书,由本反担保人盖章即生效。
反担保人(盖章):
二〇一三年月日
附:
1、反担保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借款编号为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