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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行服务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牧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农合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连带、限额控制、到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

(四)遵守联保协议;

(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

(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二)信贷员把《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交给各放贷机构贷款审查人,由其签署审查人意见。

(三)各放贷机构有权审批人在《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中签署审批人意见。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

(一)农户联保贷款必须按照调查、审批、办贷的程序进行。

(二)对已经同意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各放贷机构信贷员根据审批意见,在信贷风险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操作,打印放款通知书,

与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附件6),填制借据凭证,由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三)信贷会计或柜员根据借据、合同、放款通知书等贷款资料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账务处理后,将贷款转入联保小组各成员各自在农合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

信贷档案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农户联保档案应包括:

(一)联保小组各成员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由所在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二)《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三)《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四)《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六)《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的检查及收回

贷款期限内,各放贷机构信贷员对发放的联保贷款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信贷员在检查中对农户家庭财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更新《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对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重新签署《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交信贷档案管理员归入农户联保贷款档案。

(二)信贷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联保小组成员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应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三)贷款到期后,贷户到营业室柜台偿还借款,由信贷会计或柜员开具贷款收回凭证。

第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执行相应档次的利率。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国家法定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抵触方面以本《办法》为准。

1、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2、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3、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4、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5、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

银行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探索

农户联保协议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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