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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

储量动态检测是合法持证矿山,在正常生产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做好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是储量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储量动态检测基本内容

(一)定义及内容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工作,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并绘制相关图件,编写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报告。是矿山企业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

内容:测量矿山保有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储量、损失储量,及储量变化情况,编制资源储量计算图等图件,编写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报告。

(二)动态检测和动态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范及标准,在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基础上,对储量开采动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开采动用计划和储量注销、报损进行核定和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破坏损失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者区别:

动态监督:监管主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义务履行主体:矿业权人,作业主体:地测机构。

动态检测:义务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监督主体:测量机构,作业主体:测量机构 二者联系:储量动态检测是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的基础或前提,搞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首先必须先搞清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即先把起始储量搞清楚,在此基础上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根据矿山生产消耗情况,逐年核减矿山占用的储量。其次,储量动态检测的目的任务、工作要求和内容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并不完全一致。

二、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提交及验收程序

(一)矿山储量动检工作周期

统一定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为一工作周期

(二)年检工作布置

各省辖市局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布臵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及验收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初验

各矿山企业要在1月10日前将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1月25日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总结报告、已签署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四)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要在2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情况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厅储量处,在3月15日之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完毕,3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厅储量处。

(五)省厅抽查通报

每年第二季度省厅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最终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重点检查以下矿山企业的年度储量检测工作:

(一)重要矿种和大、中型甲类矿山;

(二)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含探矿增、减量);

(三)开采损失量较大的矿山;

(四)储量年度报告问题较多的矿山;

(五)实测作业工作量相对少的矿山;

(六)原始检测编录较少或问题较多的矿山;

(七)需要报消较多储量的矿山;

(八)自行检测的矿山;

(九)申请复测的矿山;

(十)其它有必要核查的矿山。

矿产储量动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中已经进行了规范,省辖各市局应参照执行,无特殊情况,省厅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三、矿山地测机构管理

(一)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自建地测机构

储量动检是矿山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凡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在今年六月底前建立地测机构,煤、钼、金、铁、铝等兼并重组整合矿山,其整合主体必须建立地测机构负责对本矿山或下属矿山的储量动检工作。2011年下半年要对各大、中型矿山企业、整合主体企业建立地测机构情况进行检查。个别矿山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建立地测机构的,可委托具有固体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二)小型及以下矿山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小型及以下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建地测机构或委托具有固体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及省厅公布的具有测量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本企业的动检工作。

(三)动检中介机构的要求

凡是具备固体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矿山储量动检工作。仅具备测量资质的动检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小型及以下矿山储量动检工作。

四、储量动检中常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全省动检工作的检查,发现动检工作的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很大不足和漏洞,这些问题存在于监管主体、义务主体和作业主体各个环节,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我们以后的动检工作带来隐患。

(一)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1、个别市、县局不按时间要求对辖区内的动检工作进行验收,有的市、县局动检工作的一直拖到下半年,直接影响的省厅对全省动检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2、业务不熟、管理粗糙。如对部分煤炭矿山动检报告中,存在的不能合理摊销采区煤柱、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不分等现象不能检查出来;

3、对聘任审核专家疏于管理,对结果把关不严;

4、少数管理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现象。

(二)义务主体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矿山企业履行义务主体意思不强;

2、少数矿山企业伙同动检中间机构弄虚作假;

3、年动用储量和补偿费缴纳额严重背离;

4、掩盖超层越界违法生产。

(三)测量主体问题

1、技术人员数量、人员素质及测量设备与申报情况严重不符;

2、只收钱、不实测,闭门造车现象还普遍存在;

3、伙同少数矿山业主弄虚作假,年报不实情况时有发生;

4、假借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领导名义,要挟矿山企业、漫天要价。

五、部里明年对动检工作

的要求

(一)贾司长在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要求 2011年工作重点:

一、要按照全覆盖要求,扩大实行矿山动态监管的覆盖面,原则上甲类矿山和大中型矿山要全面覆盖,有必要扩大到市级发证矿山企业。二是按照常态化的要求,研究建立监管的日常机制,建立监管的信息系统,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与矿山年检相结合,凡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矿山储量年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三是要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与储量利用调查的衔接,凡完成矿山储量利用调查的矿山,动态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明年各省厅要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大中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落实情况、小矿地质测量人员的配备和委托检测机构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发【2011】14号)要求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

六、省厅下一步对动态监测工作的打算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业务培训

(三)以检查促动工作改进。省厅准备利用对2010年储量动检年报检查验收的机会,组织专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促进整改,检查、整改相结合,促进动检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对大、中型矿山自建储量动检机构进行检查。2011年下半年对大中型矿山企业自建地测机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落实和完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数据库建设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编写提纲

河南储量动态检测通知

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

矿山储量检测核查报告主要内容

油气田动态储量计算

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豫国土资发〔〕109号)

铁路动态检测工作总结

检测要求

矿山检验检测工作总结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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