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三届花都名车展销会
合作协议书
甲方:广州鸿宇展览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搞活市场经济,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提升,就关于甲方于2010年9月18日至9月20日在广州花都狮岭皮具城三期展览中心举办“2010第三届花都名车展销会”(以下简称“展会”)合作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精心组织策划本届展会展区分布、展位划分、观众组织、客源邀请、现场服务等全方位筹备工作;
2、负责在区内媒体、电视台、报社、户外广告等推广本届展会;
3、甲方确保展会如期举行,并给予乙方所定展位的绝对使用权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展会未如期举行,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所有参展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负责车展期间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乙方所参展样品安全;
5、甲方按参展商统一标准为乙方提供展会工作证、参观券等各项服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同意参加本次展会,支付各项参展所需费用,并配合甲方做好展会的各项工作;
2、乙方按甲方要求正常参展,展位面积不得减少或取消。否则应予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减少或取消展位费的50%;
3、乙方严格遵守展会期间管理规定,按时安排布展、展示和撤展工作,期间不得损坏展馆一切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4、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展位面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超出的相关费用;
5、乙方不得将展位转租于合同约定外的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三、展位确定与付款方式:
1、乙方参展品牌为系列,参展样车辆;
2、乙方预定室内光地面积平方米,展位号:;
展位费计人民币元整;
特装施工管理费(5元/平方米)计人民币元整。
以上参展总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
3、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缴纳50%参展定金,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展位费余款全部付清。若乙方未如期履行,甲方有拒退定金并调整所预定展位之权利;
四、双方声明及保证:
1、双方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双方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下各项义务;
3、双方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如有必要,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展会结束之日止;
6、因履行本协议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广州鸿宇展览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517室
电话:020-85553363
传真:020-85553361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0年月日签署日期: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