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情况介绍
为了进一步拓宽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保监局晋司办[2009]228号《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阳泉市公安局、阳泉市司法局阳公发[2010]67号《关于成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的通知》,以及阳泉市司法局、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公通字[2010]127号《关于组建阳泉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精神,在矿区司法局和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相关部门的积极协作和具体指导下,经过一系列精心组织和积极筹备后,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0年10月9日正式成立。
在委员会成立之初,由于成员都为各单位在职人员,工作任务一直由市交警一大队事故科代为处理,一直到2011年6月,委员会成员重组,5位专职调解员正式进入调解工作。
委员会成员分别为: 主任:安文利;
专职调解员:李俊魁、荆有庆、郭香玉、王彩霞。
办公地点定为市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办公室、调解室各一间。
2011年4月,矿区交调委全体人员以学习、观摩为主,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处理交通事故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作为日常学习的重点。6月份制定了详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分别为:例会学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案件管理制度、调解工作制度、上报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工作考核考评总结制度。
矿区交调委调解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调解室直接设立在市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内部,与事故处理紧密衔接,为案件调解做好铺垫。
案件调解程序如下:
第一、调解案件由交警部门移交至交调委,并附带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接案后,交调委主任确立两位专职调解员受理该案件,做出《调解受理登记表》;
第三、当事人填写《阳泉市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提出赔偿事宜,有委托人的填写《委托书》;
第四、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详细阅读《阳泉市矿区道路交
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字认可;
第五、当事人出示案件证据材料,调解员核实材料的完善情况和真实情况,如证据不足或有误的,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确实做到证据材料充分真实,保证保险公司报销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保险公司报销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第七、调解协议金额由交调委主任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来会交流,沟通赔偿事宜;
第八、当事人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同时做好《调解笔录》,当事人签字认可,当场执行此协议;
第九、当事人在协议执行后填写《回访卡》,反馈调解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归纳调解案件目录,制订卷宗档案;
第十
一、把案件情况反馈给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并附带签定成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做出《结案报告》。
2011年1月至9月我交调委接受交警一大队事故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共计28件,已成功调解20件,接待当事人100余人次,涉案金额达到92万余元。
矿区交调委的成立,把审判职能延伸到了专门领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往往派生出法律咨询、诉前指导等多个业务环节,我们专职调解人员就是围绕化解纠纷、减少矛盾的工作出发点和归宿点做文章,将当事人不同要求融入一门式的全程调解服务,防止当事人矛盾激化,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的繁琐程序及带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