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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关于广电媒体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6: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无转播权广播机构获取电台广播新闻的规定

在国际奥委会将某一特定地区的奥运会独家电台转播权授予某个机构(有转播权广播机构)之后,任何其他机构都不得超出《规定》允许的范围在该地区播放奥运会活动的任何描述性信息,包括比赛、开幕式、闭幕式、颁奖典礼或者发生在奥运会场馆内的其他活动,包括训练和采访等(“奥运会材料”)。

“奥运会场馆”应该包括所有需要奥运会身份证件卡或者门票才能进入的区域,包括奥运村、比赛和训练场馆、颁奖典礼实际举行地。

为保护有转播权广播机构的权利,同时也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关于“奥运会要由不同媒体进行最全面的报道,面对全世界尽可能多的观众”的要求,国际奥委会认识到,新闻机构需要根据本《规定》有限度地获取奥运会材料进行新闻报道。

《规定》适用于无转播权广播机构的电台广播,并且服从于各国法律和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可与某些地区的有转播权广播机构达成协议,发布适用于这些地区的补充性新闻获取规定,这些规定在限制性上有所不同。

奥运会材料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奥运会材料只能成为日常新闻报道节目的一部分,日常新闻报道的实际新闻要素是专题“节目”的主要组成部分。专题“节目”不能以奥运会节目的方式出现,也不能以奥运会节目的名义进行宣传。

2.无转播权广播机构不得以现场直播或延迟播放的方式,对奥运材料,以及在奥运会场馆内获取的包括采访在内的任何材料进行实况报道或类似报道,第5条中所述官方新闻发布会除外。

3.只有持ENR证件的无转播权广播机构方可进入以下地点:

·在不携带(录音或者录像)设备的情况下进入奥运会场馆;

·可以携带(录音或录像)设备进入主新闻中心。

凭ENR证件无法进入需要凭票进入的热点奥运会比赛场馆。

4.未经国际奥委会的事先书面许可,无转播权广播机构不得从包括主新闻中心在内的奥运会场馆制作或播放任何节目或录像,包括通过互联网或移动服务设备。

5.未经国际奥委会的事先书面许可,奥运会材料不得通过互联网、移动服务设备或者其他互动媒体或电子媒质进行传送或者交换。

尽管有上述规定,无转播权广播机构仍可不受任何区域限制,通过互联网播放在主新闻中心进行的所有或部分新闻发布会,前提条件是,播放时间要在新闻发布会结束至少30分钟后。

有关无转播权广播机构使用奥运会内容的“国际奥委会互联网指南”同时适用。

6.无转播权广播机构应保证不以暗示第三方或者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与奥运会材料或奥运会有联系的方式在播放奥运会材料之前、之中或者之后播出广告或者其他讯息。

7.为了保证《规定》得到遵守,国际奥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收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奥运会证件。

8.从进入任何奥运会场馆需要出示奥运会证件或者门票那一刻开始,到整个奥运会结束48小时之内,《规定》都是有效的,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只要国际奥委会认为适当,它保留修改《规定》的权利。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拥有解释和执行《规定》的最终权力。

9.任何对《规定》解释或者执行所引起或者与之相关的纠纷、争议或者要求,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在国际奥委会提出的合法解决方法无效的情况下,应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根据法令法规全权处理,并进行最终、有约束力的仲裁。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决定将是最终结果,具有约束力,并且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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