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1—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专项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章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水泥 骨料 土工试验
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2—
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建设厅建管(1998)18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墙体材料、骨料及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须见证取样的试验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编号,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3—
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证”。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送检计划。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4、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6、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
7、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员证”。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4—
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作由宿州市建委组织管理和发证,由宿州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实施和考核。
二、各监测机构试验室在承接送检试样时应核验见证人员证书。对无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编号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水
泥
一、执行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以上六大水泥标准从2000年4月1日实施,水泥强度改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GB/T17671-1999检验,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要求取样。
二、物理检验指标
1、细度
2、标准稠度
3、凝结时间
4、安定性
5、强度
三、取样方法
1、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5—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取样单位及样品总量
水泥出厂前需按标准规定进行编号,每一标号为一取样单位。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标号、同期到达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编号与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6—
4、袋装水泥取样
采用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5、散装水泥取样
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6、交货与验货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说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7—
7、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四、处理程序
1、水泥应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编号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
3、当遇水泥强度等级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实验结果使用。
第三章
骨
料
一、砂
1、执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2、规格
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μf=3.7-3.1);中砂(μf=3.0-2.3);细砂(μf=2.2-1.6);特细砂(μf=1.5-0.7)四种规格。
3、检验项目
每检测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三项指标的检验。
4、验收批的划分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5、取样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8—
每一验收批取样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6、取样数量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筛分析为4400g;含泥量为4400g;泥块含量为10000g;累计约20kg。
7、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二、石
1、执行标准
《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2、必检项目
每一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四项指标检验。
3、验收批的划分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9—
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4、取样规定
每一验收批取样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石子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取样数量
碎石:最大粒径为40mm,筛分析、含泥量、针片状含量、泥块含量四项指标检验,需样品总量约80kg。最大粒径为20mm,需样品总量约40kg。
6、样品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三、处理程序
1、含泥量、泥块含量超过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直接使用,可采用水冲洗等措施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于级配不合理的碎石或卵石,可选用其他粒径碎石或卵石按一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10—
定的比例搭配,改善级配。
第四章土
工
试
验
一、执行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土方 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土工试验方法 标准》GBJ123—88。
二、检验项目
1.密度
2.压实度
3.含水量
三、取样方法
1.环刀法
每段每层进行检验,应在夯实层的下半部(至每层表面以 下的三分之二处)取样。
2.罐砂法
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取样部位应为每层压实后的 全部深度。
3.取样数量
① 柱基:抽检柱基的10%,但不少于5组;
② 基槽管沟:每层按长度20—50m取一组,但不少于
1组;
③ 基坑:每层100—500m2取一组,但不少于1组; ④ 填方:每层100—500m2取一组,但不少于1组; ⑤ 场地平整:每层400—900m2取一组,但不少于1组;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11—
⑥ 排水沟:每层长度20—50m取一组,但不少于1组; ⑦ 地路面基层:每层100—500m2取一组,但不少于1组;
四、处理程序
1.填土的实际干密度应不小于实际规定控制的干密度。 当实测填土的实际干密度小于设计规定控制的干密度时,则该 填土密实度判为不合格,应及时查明原因后,采取有效的技术 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再对处理好后的填土重新进行干密度检验, 直到判为合格为止。
2.填土没有达到最优含水量时:当检测填土的实际含水 量没有达到该填土土类的最优含水量时,可事先向松散的填土 均匀洒适量水,使其含水量接近最优含水量后,再加振、压、夯实后,重新用环刀法取样,检测新的实际干密度,务使实际 干密度不小于设计规定控制的干密度。
3.当填土含水量超过该填料最优含水量时:尤其是用粘 性土回填,当含水量超过最优含水量再进行振、压、夯实时, 易形成(橡皮土),这就需采取如下技术措施后,还必须使该 填料的实际干密度不小于设计规定控制的干密度。
①开槽晾干。
②均匀地向松散填土内掺入同类干性粘土或刚化开的熟石 灰粉。
③当工程量不大,而且以夯压成“橡皮土”,则可采取“换 填法”,即挖去已形成的“橡皮土”后,填入新的符合填土要 求的填料。
④对粘性土填土的密实措施中,决不允许采用灌水法。 因粘性水浸后,其含水量超过粘性土的最优含水量,在进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12—
行压、夯实时,易形成“橡皮土”。
4.换填法用砂(或砂石)垫层分层回填时
① 每层施工中,应按规定用环刀现场取样,并检测和计算 出测试点砂样的实际干密度。
② 当实际干密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事先由实验室按现场 砂样测算出的控制干密度值时,应及时通知现场:在该取样处 所属的范围进行重新振、压、夯实;当含水量不够时(即没达 到最优含水量),应均匀地加洒水后再进行振、压、夯实。
③ 经再次振压实后,还需在该处范围内重新用环刀取样检 测,务使新检测的实际干密度达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