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255号 【发布日期】1992-01-2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
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5日国税函发〔199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这些部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仍然比较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对下列经营业务在199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一、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和调拨棉、麻的业务。对棉、麻免税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
三、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
请依照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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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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