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1、当某分部工程已经完工或按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附件。
2、分部工程检查签证由监理部主持,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建设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迸行检查验收。
3、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在单元质量工程评定及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质检部门首先对检查签证项目进行系统整体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进行。
5、分部验收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并据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主要资料有:
1)设计和竣工图纸。
2)变更说明和施工要求。
3)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制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4)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单元工程质量及分部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
5)地质资料。
6)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7)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8)其他与验收验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7、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开始前5天,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7天之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监理部主持和组织联合验收组应在7天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作。
8、联合验收组在验收工作中,除应审核研究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签证文件及资料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检查,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签证文件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施工单位。
10、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及验收签证书等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及水利部颁布验收规程和地方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