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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25日x发30号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xx发[2002]96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xx字[2003]27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为依据,以强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解决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

(一)机构设置。按照**政字[2003]272号文件精神,组建xx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组建的综合执法机关为直属县政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设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执法大队。 为保障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权的实施,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管理,有关公务补贴待遇参照公安巡警标准执行,并设立专职公安人员组成的城市管理警察中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提供现场保障,重点对以暴力、威协方法阻碍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出及时处理。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综合执法机关双重管理,以综合执法机关管理为主,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员编制。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综合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暂定46人,执法局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使用行政编制,编制10人,工勤人员1人,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5人。该事业编制为专项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来源由编制部门调剂。人员来源:占行政编制的,领导干部按法律程序任命,一般人员除调任部分公务员外,一律按规定招考录用。占事业编制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主要从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公开考试录用。

(三)经费来源。综合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财政应加大对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保障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以及依法收缴的其他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法区域和工作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综合执法机关在xx县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综合执法,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管理计划,在管理中负责监督实施。

(四)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界定

(一)执法权限。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机关有协助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执法衔接和案件移交。综合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交机关;对有关案件及移交案件的处罚实行相互备案。

(三)行政事项审批预置和审批备案。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审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事项,综合执法机关有必要的知情权和否决权,审批前应预先告知。综合执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后,有关部门再予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相互备案。

(四)执法责任。综合执法机关在工作中认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失当或错误的,3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或撤销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于3日内予以答复。综合执法机关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部门3日内拿出维持、变更、撤销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综合执法机关与其相应的行政机关执行。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影响另一方执法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政府依法追究过错方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对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程序及复议管辖

综合执法机关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二)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三)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六)综合执法机关必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票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xx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也可选择向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六、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为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执法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工作方针,增强执法权威。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进行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考核监督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直至予以辞退。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综合执法要坚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办案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执法(投诉)热线,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接受群众对有关执法问题的投诉、检举,并及时调查处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执法质量。综合执法机关在做好全县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督察和监督。每年把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如门前三包)列入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工作责任目标,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考核目标和评分办法,每月不定期地进行考查评比打分,由县政府依据考核评分对各部门、单位、驻地村进行横向评比,考核评分作为年度双文明考核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促进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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