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4: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七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

1 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 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

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保单等的复印件或原件,具体以资金用途而定。

3、其他。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各项标准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人均安排资金*万元。其中:政府补助*万元,个人自筹4*22元。

2 政府补助的*5万元,按资金用途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88万元,其中:个人补助*.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万元。按每户2.8人计算,户均补助1*万元,其中:个人补助7万元,配套基础设施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万元。 政府补助的*万元,按资金来源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3.88万元中,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需求直接拨付*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17*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2万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贷款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资金渠道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7*0元。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6元。

3、专项建设基金5*元。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是否偿还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0元无需偿还。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元根据所下拨资金的年度分5年、7年或10年偿还。

3、专项建设基金5*0元需在第19年、第20年各偿还

3 一半。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万元。

(三)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筑补助标准 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1*万元。 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或建房总金额。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我县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我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县财政局、扶贫办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县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4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8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

庆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结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报告

易地扶贫搬迁对联

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