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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6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中共***委员会 * * *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类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县政府《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镇党委政府特与各分管领导签订本责任书。

一、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调研报告或检查通报。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全镇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

入,在进行全镇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配套出台安全生产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监督辖区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九)按规定决定启动本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安全工作的领导赴事故现场。

三、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在书记、镇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书记、镇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组织并参加全镇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全镇各单位和下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责令有关单位、组织、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镇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分管副职领导赴事故现场。

四、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书记、镇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每月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开展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镇长安排其他副职领导赴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驻村领导是所驻村(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村(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本村(社)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村(社)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辖区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除及时向上级汇报外,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六、落实责任追究。镇党委政府有关责任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求

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委员会(章)

***人民政府(章) 责任领导签字: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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